影/臺南婦狂啖迴轉壽司吃霸王餐 法官判罰金2萬
林姓婦人去年9月19日前往臺南市南區餐廳用餐,沒帶現金且金融卡也刷不過,經連繫家屬也無法處理,同年月30日她重施故技至中西區壽司店用餐,飽餐一頓也沒付錢,致2店家損失2313元而提告,臺南地院認她犯詐欺得利罪,應執行罰金2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婦去年9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南區餐廳點餐消費1753元,待店員察覺有異,要求她結帳時,拿出金融卡供店員刷卡卻刷不過,與店員一同至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欲提領現金也沒錢,最後連繫她所稱家屬,對方也表示無法處理,店員才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未料,同年月30日下午2時30分許,她又到中西區連鎖壽司店,未經帶位即直接就座拿取壽司食用,吃了10盤壽司共計560元。經店員察覺有異而報告店長,要求她先行結帳時,卻表示沒帶現金,佯稱待會友人來後再結帳。
然而,店長久候不見有其友人前來,再次請她結帳,她出示提款卡,指下個月有錢入帳後才能結帳,店長得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林婦辯稱,9月19日當天沒有攜帶現金,本來打算吃完後再領錢付給店家,但店員陪她到店家附近超商領錢,才發現提款卡內沒錢,無法提領現金。另30日那次,她想說有帶500元現金,但要結帳時發現錢好像掉在路上不見了,她只有提款卡,但是該卡下個月10日入帳後才能付款。
臺南地院指出,林婦明知資力不足且無意願支付餐費,竟仍前往店家消費,詐得不法利益,致兩店家受有損失,法治觀念薄弱,所爲應予非難。同時,她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獲取不法利益多寡,及未與店家達成和解彌補損失等一切情狀。
法官認她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1萬7千元,另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5600元,應執行罰金2萬元,可上訴。
臺南地院指出,林婦明知資力不足且無意願支付餐費,竟仍前往店家消費,致兩店家受有損失,犯後否認犯行及未與店家達成和解彌補損失,認她犯詐欺得利罪,應執行罰金2萬元。記者邵心傑/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