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擔心公司資金被凍結,讓他人爲其虛開發票轉出資金被判刑
因擔心公司資金被凍結,讓他人爲其虛開發票轉出資金被判刑
審理法院:雲南省富寧縣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在擔任A公司總經理期間,因擔心公司涉訴可能導致公司賬戶內資金被凍結,爲便於公司資金管理使用及個人借款需求,在沒有實際業務往來情況下,讓文山B公司嚴某某(另案處理)以銷售代理服務費名義幫助虛開11張雲南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100萬元、讓某某(另案處理)以廣告費名義虛開20張雲南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196萬元,將公司資金296萬元轉出使用。
2.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張某虛開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3.辯護意見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韋祖慶、羅家燕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建議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4.裁判結果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採納;其餘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虛開發票罪律師#
#文山虛開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擅長逃避追繳欠稅罪、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等涉稅犯罪案件辯護。
更多涉稅犯罪案件諮詢可聯繫何律師,183440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