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給報名旅遊生嫌隙 她汙衊裡長涉貪汙挨告被罰6千元
吳姓女子到裡辦公處領取重陽節禮品時,因質疑里長對有關她的事「黑白講話」,對里長說出不要臉、垃圾人等話,里長認爲受辱提告。法官指出,吳女在公共場合用貶意詞彙辱罵,損害里長名譽,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6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因爲曾姓里長曾經不讓她報名參加旅遊活動,心生嫌隙。去年10月7日下午到里長辦公室領取重陽節禮品時,兩人又因報名往事爭執,指曾因涉嫌貪污案被起訴,要繳30萬元保證金給法院等話。
曾姓里長出言反駁,澄清未因貪污案遭起訴。吳女在不特定里民出入領取禮品,得以共見共聞地點,接續說不要臉、垃圾人(臺語)、智慧低能等言詞辱罵曾姓里長。
曾姓里長認認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受損,控告吳女妨害名譽。檢察官偵查時,吳女承認有說不要臉、垃圾人,但沒說智慧低能。辯稱里長跟其他里民說,她會與別人吵架,多次不讓他報名參加里民旅遊,她感覺氣憤,當天纔會和里長爭吵。
檢察官勘驗里長辦公室監視器影像光碟,看見吳女針對不能報名活動一事,對曾姓里長說,「你下次再給我黑白講話,我就給你告誹謗、垃圾人」、「不要臉」,曾迴應跟她沒有冤仇,吳迴應「沒有冤仇,你去跟別人講這些」,並說「怎麼不去說你貪污的事」,曾說,他沒有被起訴、沒貪污。
吳女又說,「沒貪污人家會給你起訴」、被起訴不要臉、垃圾人、智慧低能等話。檢方認爲,兩人嫌隙事隔多時,吳女領取禮品時出言辱罵曾姓里長,無助爭端解決,負面性言語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吳女。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吳女在公共場合用多種貶意詞彙辱罵曾姓里長,在場人士共見共聞,損害他人名譽。考量過往並無刑事案件紀錄,並因與曾姓里長相處不睦,素有嫌隙造成,兼衡從事美髮業,家境尚可等情狀,處罰金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吳姓女子因質疑里長「黑白講話」,對里長說出不要臉、垃圾人等話。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處吳女罰金6000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