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裁判爲校園管理“鬆綁”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王學鈞

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學校一定擔責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以具體的司法裁判對此作出否定回答。

長期以來,一些家長存在“孩子在校受傷,學校必須擔責”的認知誤區,動不動就找學校“討說法”。這不僅會破壞家校關係,激化家校矛盾,還會給校園管理造成嚴重困擾,學校可能會爲了規避風險而“因噎廢食”,對學生實施各種“過度保護”。

從這個角度看,相關案例的判決堪稱一次必要的糾偏。

在“六年級學生放學摔倒案”中,一學生在放學下樓時摔傷,家長以學校管理不力爲由,把學校告上了法庭,索賠8萬元。審理法院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相關證據認定學校已履行了各項應盡的職責,無需擔責,並就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明確宣示了這樣一種司法立場: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就認定學校一定有責任,而是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事發後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陪同就醫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在“高中生踢球受傷案”中,一學生在課間踢球時跟“同場競技”的另一名學生髮生身體接觸後受傷。家長以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爲由,把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與涉事學生方共同賠償59萬餘元。審理法院引入“自甘風險”原則,認定學生在自發組織的體育活動中因固有風險受傷,涉事學生無惡意犯規動作,學校設施合格、管理無疏漏,學校與涉事學生均無需擔責,並就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告訴人們,學校不是“無限責任主體”,司法不會讓學校爲所有意外“買單”。只有尊重體育活動的固有風險屬性,避免將意外事故簡單歸咎於他人,才能更好地保障學生課餘活動的自由空間,維護校園體育教育的健康發展。

在“小學生被要求道歉案”中,一學生因扎、咬其他同學被老師責令公開道歉,學生家長認爲自家孩子的心理受到了“嚴重傷害”,把學校告上了法庭並索賠2萬元。審理法院認爲,老師要求犯錯學生當衆賠禮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範疇,並就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重申了教育懲戒的正當性,明確司法對教師履職行爲的支持態度。最高法特別強調,合理的教育懲戒是幫助學生認識錯誤、養成規則意識的重要手段,不能因個別家長的過度反應而讓教師陷入“不敢管、不願管”的困境。

對學校而言,這樣的司法裁判是一種必要的“鬆綁”。有客觀公正的司法裁決“兜底”,學校和老師們就能放下“動輒得咎”的心理包袱,以更從容的姿態開展教育工作。也只有這樣,校園管理才能更契合教育規律,校園才能表現出應有的活力。

當然,這麼說並不是意味着校園管理可以從容到任性的地步。家校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須守好自己的權責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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