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榮民致死被判7年 她躲大陸23年…化名返臺「這原因」被抓了

因遺棄案件遭判刑7年確定的林姓女子,爲了躲避入監服刑,1995年潛逃中國大陸,化名「林俐」成功取得大陸身分證與護照,她見行刑權時效2014年已消滅,利用「林俐」身分以觀光名義入境臺灣,案經他人告發東窗事發。臺北地院審結,依未經許可入國罪判林女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林女是臺北市北投區某醫院行政經理,不滿患者李姓榮民罹患椎骨骨質疏鬆症長年臥病在牀,病況惡化不願開刀,1992年命令院內不知情且無犯意的工友用活動病牀,強行將李姓榮民推至醫院外的80公尺的道路後棄置,李姓榮民因缺乏照顧被發現時已身亡;林女1995年5月被依涉犯遺棄罪判刑7年確定。

林女爲了躲避牢獄之災,1995年7月5日出境滯留中國大陸,化名「林俐」以不詳方式取得中國大陸取得公民身分證及護照後長年隱匿,林女得知7年徒刑行刑權時效在2014年2月25日消滅、不再需服刑,萌生返臺念頭。

林女2018年6月透過中國大陸某旅行社的線上平臺,用「林俐」身分上傳僞造證件資料,向移民署申請觀光自由行的入出境許可證,並順利在7月25日以大陸人士身分入境。案經他人告發才東窗事發。

檢方指控,林女明知使用僞造文書,仍在網路申請平臺輸入虛僞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等電磁紀錄,且在表單留下左右食指指紋,釀移民署承辦人員誤信審查通過,足以損及移民署入出境管理正確性,依僞造文書等罪起訴。

臺北地院審酌林女坦承犯行,又林女行爲同時觸犯刑法行使僞造準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但屬於「未經許可入國罪」的想像競合,考量她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及社會危害,依未經許可入國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