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能廢止陸配亞亞居留許可?法界人士認為還有一規定待審酌
陸配劉振亞被下令最遲今晚12時前自行離境,否則遭強制出境,她上午赴內政部陳情。記者曾原信/攝影
陸配網紅劉振亞在抖音經營「亞亞在臺灣」,因涉嫌鼓吹武統言論,被移民署依法廢止在臺依親居留許可,最遲必須在今日離境,劉女今在民間團體陪同下在內政部外開記者會,請求即刻撤銷處分,批移民署處分違法。
對此,法界人士表示,移民署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處分廢止亞亞的依親居留許可,並限期10日離境。
他說,依照該條許可辦法,「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一定期間內不能再許可申請,規定並沒有賦予處分機關即移民署裁量空間,意指移民署依該規定沒有辦法以警告、裁罰等較輕手段代替廢止許可。
法界人士說,另依條例規定,依親居留許可遭撤銷者,移民署可以逕行強制出境,或是限10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移民署可以強制出境,移民署處分亞亞出境也是於法有據。
他指出,不過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提及,已許可依親居留者「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覆損害之虞」,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法界人士表示,目前尚未看到移民處完整的處分書,無法確認移民署是否已經審酌亞亞有3名未成年子女、強制她出境是否會對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覆的損害等,如果沒有的話,恐有違反此規定的疑慮。
他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駁回亞亞的聲請停止執行案,但僅是認爲沒有停止執行的必要性,對於本案訴訟沒有拘束力,也就是停止執行案被駁回,不代表法院就認定移民署處分有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