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海軍公海拿捕蘇聯油輪

西方公司的美國工作人員提供情報、訓練和武器攔截駛往大陸的商船,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陶甫斯號。圖爲蘇聯商用油輪陶甫斯號被國軍押返高雄港,接收爲運油艦命名會稽,編號306。(摘自網路)

(更多精彩內容 請看翻爆)

前言:筆者一生似乎與蘇聯油輪「陶甫斯號」有着不解之緣:年輕時常聽父親談到他於一九五三年在海軍花蓮巡防處任職期間,奉命率「炮六號」炮艇出海臨檢(Visitation)英國商船的往事;然後於一九五四年在《亞洲畫報》上,首次看到海軍拿捕(Seize)「陶甫斯號」之報導;在中國文化學院東語系俄文組(後改製爲中國文化大學俄語系)就讀期間,更常聽師長們談到這艘油輪及船員的故事;到了在政大外交研究所就讀期間,筆者開始就國府關閉大陸港口(Closure of port),以及拿捕蘇聯油輪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接著於一九七五年考入外交部後,擔任亞西司蘇聯科長的第一天,凌楚珣司長便命筆者就「陶甫斯號」事件撰寫一篇報告,同時在翻閱全部檔卷後,對此事件的發生原委和時代背景,及其衍生出的法律和政治問題,始真正有所瞭解。

根據資料,籍屬蘇聯黑海輪船公司的一萬八千噸「陶甫斯號」油輪,繫於一九五四年五月廿八日,從黑海奧德薩港啓程,(按:蘇聯解體後,奧德薩港現今屬於烏克蘭共和國)在羅馬尼亞的康斯坦察港(Konstantsa)滿載米格戰機用的精煉汽油一萬一千六百零七點一六公噸,預定運往上海;但由於國府已宣佈動員戡亂時期「截斷匪區海上交通辦法」,該輪之航行實已破壞關閉港口禁令,且所載物資系用於資匪,對臺灣安全構成威脅,我海軍遂依法予以扣押。

廿五日行政院新聞局長吳南如宣稱:「中華民國海軍於六月廿三日在臺灣近海,發現一艘油輪正向我已宣佈關閉之匪區港口行駛,鑑於該輪所載油料,系屬聯合國所列戰略物資,且根據該輪艙單,該項油料確係運往上海交匪石油公司,中華民國海軍已將該輪押駛至高雄港,現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中。」從此,「陶甫斯號」油輪及其船員就展開了在臺灣坎坷的一生。

近年國內外媒體根據蘇聯觀點,懷疑中華民國海軍對「陶甫斯號」油輪拿捕的合法性,認爲是違反公海航行自由,甚至是海盜行爲。事實上,一九四九年國共內戰擴大,爲阻止共黨佔領區與外界的聯繫起見,我國政府乃於是年六月二十日宣佈「自遼河口至閩江口北之共區領水,以及曾經對外開放之共區港口暫時關閉,嚴禁一切外籍船舶駛入。」並表示,凡因違反此項禁令而導致任何危險,「應自行負責」雲。「關閉港口」命令於六月廿六日零時零分起生效,執行範圍以「中國領海」爲限,即自海岸低潮點向外延伸三海浬之水域。以後隨着共黨佔領範圍擴大,國府亦多次發表同性質命令,逐漸關閉整個共區水域及中國大陸十三個港口;然而國民政府僅聲稱「關閉港口」(Closure of Port)而非國際法上的「封鎖」(Blockade)字樣,顯然是爲了有效取得封鎖的利益,又希望免於承擔戰爭法上的義務,以及避免承認中共爲「交戰團體」(Belligerency),故以「行政命令」方式,關閉大陸共區口岸,而不願宣告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封鎖」。

關閉命令正式生效後,國府除扣留中共船舶外,更授權海軍爲嚴格執行命令,得搜查或擊沉任何闖關船隻,並規定對企圖闖關者,先行攔阻勸離,對拒不服從者即予警告,凡三次警告仍不服從者得予射擊,但仍以不直接命中爲要。總計國民政府在實施關閉大陸港口六年間(一九四九至一九五四年),共截捕四百七十多艘中共船舶,扣阻六十七艘外籍商輪,且多爲英國籍,其餘分別爲波蘭、丹麥、義大利、荷蘭等國所有。其中亦有若干貨輪因拒絕受檢,遭我海軍炮擊受傷者。一九五○年韓戰發生,中共派兵進入朝鮮半島與聯軍作戰,次年五月十八日聯合國通過決議,對中國大陸和北韓實施武器和戰略物資「禁運」(Embargo),據此我政府對企圖闖關進入大陸港口船舶的截捕,得到更多的法律依據,同時對大陸港口和水域的關閉,更在國內法性質的行爲,轉變爲聯合國「禁運」的決議下,已具有國際法性質的行爲。

一九五三年十月,海軍曾在臺灣東部海域截獲一艘載有八千噸噴射機燃油駛往大陸的波蘭籍油輪「布拉加號」(S.S.Praca);次年五月,再截獲一艘懸掛波蘭旗幟,但爲中共所有之貨輪「高瓦德總統號」(S.S.Prezydent Gottwald),經臺灣軍事法庭判決,該輪及所載物沒收充公。事實上,國府從一九五一年以來,對強行闖關的外輪所載物資概予沒收,但卻釋放商輪,至於爲中共所有而懸掛他國旗幟者,則船、貨一概沒收。此次「捕陶」任務系由美國在幕後策動,也是美國協助臺灣扣留共產國家船隻之始。由於國府早於一九四九年便開始實施「關閉港口」政策,因此外界並不瞭解臺灣拿捕船隻行動,此時已發生微妙的變化:任務不限於狹窄的臺灣海峽,甚至包括臺灣東部及南部海域;美國提供這些船隻的航向及方位情資,使我海軍可不費吹灰之力,在茫茫大海中拿捕到這些共產國家的船隻。

一九五四年六月廿三日,我國海軍於南中國海域,截獲一艘籍屬蘇聯的油輪「陶甫斯號」,擬將米格戰機用油運往上海,在事件發生後,蘇聯副外長佐林立刻約見美國大使鮑赫連(Charles E.Bohlen)並向美方提出嚴重抗議,另又委請法國政府與臺灣進行斡旋(Good office),惟在雙方磋商之際,蘇聯駐聯合國代表馬立克於九月三十日卻向第九屆聯大第四百九十二次常會提出「譴責破壞中國海域航行自由」案,控訴美國及臺灣破壞公海航行原則,於是雙方乃終止談判。儘管交涉中止,但法方嗣後迭與臺方接洽,當年法國駐臺代辦賈棠(Georges Cattand)曾多次親赴高雄探訪該輪船員,並代俄方轉交食品及私人書信等。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在聯大第九屆政治專設委員會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次會議期間,中華民國與蘇聯曾就「陶甫斯號」案進行辯論,蘇聯代表馬立克強烈指責臺灣在美國的授意下,對南中國海各國航輪進行海盜攻擊,破壞航行自由,要求聯大予以譴責。我國代表蔣廷黻則表示,其政府從未拒絕關於善意中立國商船事件進行談判。二戰以來,中國一直是國際共黨之目標,當然有權截捕任何戰時禁製品(Contraband of war),蘇聯油輪所載燃油對臺灣具有威脅性,屬聯大禁運物資之一。至於蘇聯對美的指控,美方則謂,它並未佔領或控制檯灣,而第七艦隊巡弋中國海域,僅在維護當地的和平穩定,並不涉及臺灣海軍的截捕行爲。一九五五年五月,聯大國際法委員會在討論公海航行自由時,波蘭曾提出一項備忘錄(A/CN4/L53),是有關對臺灣拿捕行爲之控訴,但該委員會卻一致認爲它無權處理波蘭備忘錄之譴責案。至此,聯合國對該案辯論終結,並未確認我國政府行爲違反國際法,此後我政府似悄然放棄這項「關閉」命令的有效執行。(三之一,全文請見756期《傳記文學》)更多精彩內容請下載《翻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