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價爭議 公平會罰全聯2千萬遭撤銷

全聯遭公平會重罰2000萬元,日前興訟勝訴免賠。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全聯二○二二年有條件併購大潤發,因未履行公平會要求的「最惠客戶政策」,被檢舉促銷檔期大幅降價販售,讓供貨商自行吸收價差,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重罰兩千萬元。全聯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全聯沒有利用交易上的優勢地位,強迫供貨商接受更有利或同等條件,判全聯勝訴,原處分撤銷。

二○二二年七月,公平會祭出七大負擔,有條件通過全聯併購大潤發,考量併購後零售通路市場集中度提高,可能削弱供貨商議價能力,禁止全聯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也就是不得以其他通路商品定價,要求供貨商提供相同或更優惠的條件。

二○二四年公平會接獲檢舉,指全聯違反申報事業結合時所附條件的「不得采取最惠客戶政策」,也就是禁止全聯以其他通路商同類商品定價,作爲與供貨廠商議價基礎,藉此保證全聯售價不高於同業。

全聯利用寄銷制度決定商品售價,且未經供貨廠商同意即逕自降價,在扣除固定毛利率後纔給予供貨廠商貨款,許多DM商品更在二○二二年中原節檔期大幅降價,廠商無奈被迫接受。

公平會認爲,全聯藉由結合大潤發的市佔率優勢,在供貨商申請新品上架及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爲其他通路一定折數,且於促銷檔期間,以其他競爭通路的商品定價,甚至若得知其他通路商降價,要求廠商提供相同或更優惠價格,否則直接從貨款扣抵,形同施壓供貨商造成損害,重罰兩千萬元。

全聯主張,「最惠客戶政策」指的是以契約強制力或不正當限制供貨商與其他通路定價,但公司參考訪價結果,而與廠商議價、取得優惠價格等議價協商活動,並非公平會所禁止。

合議庭認爲,全聯在促銷檔期的調價行爲,差價全由供貨商吸收,此部分無具體事證,公平會裁罰兩千萬元,顯有違誤,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