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架狂抽、泡熱水箱害6歲兒溺斃 狠父最終判關16年定讞

臺中市徐姓男子前年多次以衣架、傳輸線毆打6歲兒子,還逼赤裸罰站、用冷水衝頭、在塑膠箱內泡熱水半小時以上,導致兒子溺水窒息,送醫仍宣告不治,最高法院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16年定讞。

徐平時和兒子、女友同住於臺中市豐原區租屋處,他認爲兒子不服管教,2023年間多次在租屋處拿衣架抽打背部、臀部,強迫兒子雙手拿寶特瓶高舉過頭,或讓兒子坐在置物箱內用冷水衝頭,且他擔心兒子身上傷勢被發現,就向幼兒園請假。

徐同年5月29日至6月1日再度拿衣架、傳輸線毆打兒子,造成頭部、臉部、背部及四肢挫擦傷、瘀傷,進而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徐又不讓兒子就醫,且要求雙手高舉罰站。

徐同年6月1日強迫兒子浸泡在裝有八分滿溫熱水的收納箱中,再不定時以蓮蓬頭朝兒子頭部衝長達半小時以上,害兒子右手、小腿脫皮,最後離開浴室,導致兒子失能而溺水窒息。徐見狀將兒子抱到客廳急救,並叫救護車送醫,但兒子仍宣告不治。

徐坦承傷害、過失致死,但否認凌虐,表示他沒有要讓兒子死亡;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國民法官庭認定徐是「凌虐致死」,判刑16年。徐不服提上訴,再度辯稱只是管教並非凌虐。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徐雖否認凌虐,不過男童的確因傷害、凌虐導致下背部大面積出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造成浸泡溫熱水時失能,溺水窒息死亡,事證明確。

二審認定徐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罪,從重以對兒童傷害死罪論處,一審認事用法有誤。

二審指出,徐有多次家暴紀錄,無視男童年幼,動輒以管教爲由,傷害、凌虐男童,犯後否認犯行,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16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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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男子凌虐6歲兒子致死,最高法院判刑16年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