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不留痕 監管有溫度企業增活力

汪昌蓮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貫徹落實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已經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經營主體,不再公示相應的經營異常名錄列入信息,實現經營異常名錄移出“不留痕”。

一張無形的“黑名單”,足以讓企業在商業世界中舉步維艱。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本爲規範市場秩序而生,卻也可能成爲企業難以擺脫的“原罪”。新修訂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實施後,近期,多地探索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不留痕”的做法,體現了監管思維的重大轉變——從單純的懲罰懲戒轉向修復引導,讓“跌倒”的企業能夠真正重新站起來。這種制度設計上的“留白”,恰是對市場主體最深切的尊重與呵護。

經營異常名錄的設立初衷,在於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機制,通過信息公示倒逼企業規範經營。然而,當企業糾正違法行爲、彌補過失後,若異常記錄依然如影隨形,這種“終身污點化”的處理方式就有失公平。現實中,不少企業因曾經進入經營異常名錄而在招投標、融資貸款等環節屢屢碰壁,甚至因此陷入“異常—經營困難—更加異常”的惡性循環。信用懲戒變成了信用“絞索”,這與建立名錄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

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案例頗具代表性。該公司因年報填報疏漏被列入經營異常,補報後雖被移出,但歷史記錄導致其失去一個重要項目競標資格。公司負責人無奈表示:“我們已爲小失誤付出代價,爲何還要承受無休止的懲罰?”類似情況不在少數。調研數據顯示,超六成企業認爲,經營異常記錄的影響“過度且持久”。當懲戒效果遠超過錯程度時,制度便偏離了其應有的比例原則。

“不留痕”改革的實質,是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體現了監管的智慧與溫度。浙江省率先試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不顯示歷史記錄,企業滿意度顯著提升;上海市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爲建立容錯機制,市場主體活力明顯增強。這些實踐表明:有效的監管不在於製造恐懼,而在於引導規範。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往往比持續懲罰更能促進企業自覺守法。

現代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信用修復與信用懲戒同樣重要。國際經驗顯示,成熟的市場經濟體普遍設有信用修復期制度,允許企業在改正錯誤後重新開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入新階段,更需要平衡約束與激勵。監管部門指出,信用監管不是要把企業管死,而是要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後有機會重回正軌。這種理念正在形成廣泛共識。

當然,“不留痕”不等於無原則的“洗白”。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爲,必須保持高壓態勢;對屢犯不改的企業,應當強化懲戒。關鍵在於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使監管力度與違法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江蘇省實行的信用風險分級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參考,該系統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動態調整監管頻次,既提高了監管效率,又避免了對誠信企業的誤傷。

讓企業重新出發“無陰影”,展現的是一個成熟市場的包容與自信。當企業不再因一次無心之失而揹負終身污名,當監管不再停留於簡單的貼標籤管理,我們才能真正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與創造力。“不留痕”改革不僅是一項具體措施,更是監管理念的重要進步,它爲構建更優質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實踐啓示——監管的最終目的,始終是促進健康發展而非設置無謂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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