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騎行電動車被小區感應門撞傷,誰之過?
導讀
爲了方便管理、便利業主出行,越來越多的小區選擇啓用智能門禁系統。智能門禁系統在優化業主居住體驗的同時,也給物業的管理水平遞上了一份更高難度的“試卷”。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引發的業主受傷案。法院在判決中明確了物業公司對業主的安全保障義務,指出感應門屬於小區公共設施,物業公司重新啓用感應門卻未通知業主,造成業主受傷,未盡到告知、警示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意外發生時,業主的車速過快,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對業主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本案對處理小區內公共設施致損案件具有指導意義,有利於進一步推動物業公司規範服務標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共治。
業主撞到感應門致傷起訴物業
周女士是某小區的業主。一直以來,她所居住小區的大門都是採用感應方式開啓。2024年3月,小區的感應門發生了故障。此後,爲方便小區居民進出,物業公司用繩子綁住感應門,讓大門一直處於敞開狀態。時間久了,小區業主也習以爲常,進出門時經常騎電動車直接通過。
一個月後,小區的感應門修好了,物業公司在沒有告知業主的情況下重新啓用感應門。事發當天,下班回家的周女士從外部進入小區,感應門因前面有人剛剛進入而處於敞開的狀態。看到門處於敞開狀態的周女士以爲門還被繩子綁着,於是疾駛進門。不料,在經過門口的一瞬間,感應門突然關閉,周女士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導致肋骨骨折。事後,周女士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其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1萬餘元。
物業與業主互指對方擔責
本案庭審過程中,周女士與物業公司對事故發生的責任劃分產生了嚴重分歧,雙方圍繞物業管理責任與業主注意義務展開爭辯。
原告周女士認爲,事故前感應門長期損壞,物業公司沒有及時進行維修,反而用繩子綁住感應門讓其處於敞開狀態,居民們都習慣了感應門是長期敞開的狀態,誤以爲進出小區自此不再採用感應形式。事發當天,自己並未收到任何重新啓用感應門的通知,從外面進小區時,看到大門處於敞開狀態,便習慣性地認爲門還是用繩子綁着的,所以才選擇直接騎電動車通過小區大門。
被告物業公司則辯稱,事發前一天,小區感應門剛剛修好,還沒來得及通知全體業主,就發生了本案事故。監控顯示,其他業主通行感應門時均觸發感應裝置,足以說明事發當天感應門並無故障。業主周女士受傷的原因是其車速過快,如果周女士減速慢行進入小區,完全可以正常觸發感應裝置,就不會因感應門關閉造成此次事故。
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寸步不讓,案件審理一度陷入膠着。
侵權責任劃分應考慮權責相符
經過梳理,法官提煉出兩個核心爭議焦點:一是物業公司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二是雙方過錯責任該如何劃分?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本案中,小區門禁系統明顯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是業主出入小區必須使用的公共設施,物業公司應當按照該公共設施的使用性質,確保門禁系統運行安全、便捷。
另外,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對於小區內的公共設施負有法定或約定的管理義務,因此可以參照適用上述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規定。當然,這種管理義務是有限的,應當與物業公司的受益情況、風險控制能力、物業費收費標準、採取防範措施的成本與遭受損失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相匹配。
法院審理後認爲,物業公司作爲事發小區的管理與服務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感應門的安全運行。物業公司明知感應門損壞卻沒有及時維修,反而用繩子綁住感應門,使其長期處於敞開狀態,以實際行動放棄原有的感應入戶方式,採用直接入戶方式,造成業主誤解。在業主習慣了直接入戶方式後,物業公司對感應門進行維修,在未通知居民的情況下重新啓用感應門,導致周女士發生損害。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周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事發時周女士車速過快,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綜上,法院認定,在本次感應門傷人事故中,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周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周女士自身也存在過錯,依據法律規定可以相應減輕被告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覈定周女士損失後,判決物業公司對周女士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延伸服務給出司法建議
爲進一步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捷與高效,讓居民“零距離”感受司法公正,主動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金山區法院採取巡迴審判的方式,在案發社區開庭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後,主審法官在現場進行判後答疑,針對物業常見法律問題開展普法講座,以案釋法。法官還提醒業主,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感應門雖然能夠“感應”,但也應當預留合理的時間通過,物業公司一般要求業主步行通過感應門,如業主騎行電動車通過,往往容易因車速過快、無法觸發感應裝置進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這是我第一次在現場觀看法院審理案件,不僅感受到法律的威嚴,還學到很多法律知識,‘家門口的巡迴審判’,來得值!”社區居民李先生表示。
結案後,金山區法院就本案反映出的問題,向物業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物業公司作爲物業服務提供者,定期對公共設施設備進行檢測和維修,並將維修情況通過微信消息、張貼公告、設置警示牌等形式及時告知業主,避免因公共設施缺陷造成業主人身和財產損害。同時提示物業公司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明確職責分工、完善管理體系,對物業監管範圍的事項指定專人進行檢查,及時整改潛在的安全隱患,並將整改結果予以通報,做好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裁判解析
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構成不作爲侵權
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案件一般由公共設施缺陷或故障引發,而本案較爲特殊,作爲公共設施的感應門在發生故障期間未引發業主受傷,反而在維修後次日引發業主受傷。
物業公司明知感應門損壞卻沒有及時維修,反而用繩子綁住感應門,讓業主採用直接入戶方式進出小區。從法理上看,綁門期間雖然未發生安全事故,但是物業公司的維修延遲系引發本案通知義務的先行行爲。先行行爲是侵權領域中作爲義務的來源之一,物業公司基於其怠於維修和綁門的先行行爲,在重新啓用感應門時負有警示、通知業主的義務。物業公司未通知即啓用感應門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法院據此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當然,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限制在合理限度內。何爲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法律法規對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從事特定活動有具體規定的,如違反該具體規定,通常可以作爲認定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依據。
在沒有法律法規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具體規定時,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考慮:義務人對危險導致損害發生的合理預見;潛在受害人對義務人的合理信賴和期待;義務人客觀的危險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成本。
本案中,被告作爲事發小區的物業公司,應當合理預見重啓感應門的風險,且履行告知、警示義務的成本未超過合理比例。因此,物業公司對於公共設施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不應侷限於定期檢修公共設施,還應當包含在合理預見風險的範圍進行通知、警示的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業主發生損害的,構成不作爲侵權。
專家點評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爲侵權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紀格非
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居民對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加強對物業服務的有效監督,成爲社會治理的新課題。本案中,法院依法審查物業公司對業主的安全保障義務,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物業公司的責任義務,爲物業公司服務的有效運作提供行爲指引,同時也提示了業主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這一範圍既涉及法定義務,亦更多地體現在合同義務中。例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約定較高標準時,從合同約定;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約定或者不甚明確時,則根據物業服務人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認定。判斷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般要審查其行爲是否符合法律或合同要求、是否符合行業一般規範、是否盡到了一個善良管理人應盡的義務。除此之外,還要綜合考慮物業服務的受益情況、風險控制能力、物業費收費標準、採取防範措施的成本與遭受損失的比例、受保護對象自身情況、對危險源可預見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本案中,物業公司對小區公用設施進行實際控制和管理,其明知業主已習慣直接入戶的方式,主觀上應當合理預見該公共設施會對具有近鄰性的潛在受害人帶來危險,客觀上也能夠採取措施防範危險的發生和損害的擴大,卻未採取防範措施,且該不作爲對損害結果發生了作用力,即可認定爲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積極融入社會治理,在案發社區就地開庭、現場普法,讓庭審“進社區”“進樓宇”,真正將法律服務送到羣衆“家門口”,並在案後向案涉物業公司發出司法建議,通過“抓前端、治未病”,實現“強治理、促和諧”,助力基層治理能力提升,凸顯法治宣傳實效。(陳鳳 周惠 黃璨然)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