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攤商失和…網路貼文潑髒水挨告 判徒刑又罰款5萬元
彰化縣莊姓夜市攤商與隔壁劉姓滷味攤商,多次爲使用夜市地下水發生糾紛,莊在網路社羣貼影像、圖文指劉使用髒水,劉憤而提告。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莊婦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處有期徒刑4月,罰款5萬元,莊婦的女兒負責網路打字,處緩刑兩年。
判決書指出,莊婦與劉婦都在彰化縣一處芭樂夜市擺攤,莊婦賣蚵煎,劉婦賣滷味,多次爲使用夜市地下水發生不快,2023年6月間莊婦不出攤,翌日在網路社羣貼劉婦在夜市清洗器具的影像、提水桶盛水的照片,叫自己施姓女兒打字稱劉婦滷味攤使用地下水「又髒又臭、濁黃」。
彰化縣衛生局同年年7月間到莊婦的蚵仔煎攤位進行食品衛生稽查,稽查結果爲「合格」,現場並沒有發現鄰攤的劉婦違規使用地下水、地下水水質不佳的情形。
莊婦辯稱,在網路陳述的都是事實,夜市的地下水質不好,她只有用地下水洗抽油煙機,她貼網的事跟公益有關。莊婦的施姓女兒辯稱,她知道媽媽跟隔壁攤之間的紛爭,但不知道她媽媽要她打「又髒又臭」這些文字的用意。
劉婦稱,莊姓母女二人說謊,她們除了洗煙囪也用地下水清理全部器具,每次都有清洗,她已經被她們母女二人搞得快瘋了。
芭樂市場陳姓管理人證稱,市場地下水不髒不臭,而且很透明乾淨,白天市場交易的農產品和夜市攤商都使用地下水洗滌。
彰化地院認爲,莊婦言論完全是針對劉婦的惡意攻擊,欠缺客觀真實性,對於公益論辯的貢獻度不高,且在多個社羣的網路空間貼文,因網路無遠弗屆的傳播力,對言論受衆者的影響力極大,且難以判斷真實性,此一不實言論,對於劉婦影響很大。
地院審酌莊婦、施女的教育智識、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判處莊婦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徒刑4月,罰金5萬元;施女是在親情驅使下而爲犯行,犯罪動機的可非難性較低,且正在就學,可認定她一時失慮,經過這次教訓應該會知道警惕,再犯的可能性不高,因認予宣告緩刑2年。
彰化縣兩名夜市攤商失和,誣指對方使用髒水的攤商挨告,被判徒期4月、罰金5萬元。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