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頭欠他錢 藥腳拿毒品抵債 開庭時做偽證 藥腳判刑3年
李姓男子向翁姓藥頭拿取2次,各約0.5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各抵償翁欠李的1000元債務。法院審理翁販毒案時,李僞稱沒向翁拿過毒品,法官認爲李男虛僞證述,危害國家司法權行使,影響審判,依僞證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2年4月18日在翁姓藥頭住處麪攤後方車庫,由翁男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約0.5公克,抵償翁欠李的1000元債務。同年5月9日又在麪攤附近的水溝旁,翁男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約0.5公克給李男,抵償翁欠李的1000元債務。
基隆地方法院2023年2月21日審理翁男販賣毒品案件時,李男以證人身分具結,並在檢察官反詰問時,虛僞證稱不曾向翁男拿過甲基安非他命,翁也未他錢。檢方認爲李男證詞足以影響審判結果,妨害國家司法權公正行使,起訴李男涉犯僞證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說,李男虛僞陳述翁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虛僞證述危害國家司法權行使,影響審判程序進行及浪費司法資源實不足取。
法官指出,李男在法院準備程序時仍否認犯行,辯稱是誤會人家說的意思,後來才坦承僞證罪,可見毫無悔意,應從重量刑。翁男被判處4年10月、2年4月徒刑,也應納入考量。若量刑過輕,表示僞證罪可以不成比例的犯罪成本掩護他人所犯重罪,間接促使僞證罪大幅增加,妨害司法權行使,判李男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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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向翁姓藥頭拿取2次,各約0.5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債務,但在法院審理翁販毒案時虛僞證述,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僞證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