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到錢就毆打母親 逆子違反保護令闖入她房間討錢下場慘了
吳姓男子違反保護令,請晨5點闖入母親房間討錢花用,其母報警將逆子送法辦,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保護令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吳姓男子不務正業,經常向母親索討金錢供他花用,若被拒絕,即對吳母及家人暴力相向;2023年3月吳母報警後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但吳男卻漠視保護令,2024年10月27日清晨5點,竟闖入母親房間吵鬧要錢,吳母不堪其擾,報警將逆子送辦,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保護令判刑3月, 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長期不務正業,沒錢就向母親索討,要不到錢就暴力相向,毆打母親及其他同住家人,母親不堪其擾,在2023年3月報警向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同年4月獲臺南地方法院裁準。
法官諭令吳男不得對吳母及同住家庭其他成員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爲;也不得對吳母及家庭成員進行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爲1年,又經吳母聲請延長,法官裁準延長到2026年3月23日,並經由警方於2024年2月告知吳男在案。
但吳男卻無視保護令,沒錢花就找母親出氣,去年10月27日清晨5時許,在家中不顧吳母仍在睡覺之際,進入吳母房間吵鬧,大聲討錢供其花用,對吳母造成精神上不法侵害,違反保護令,吳母怒報警將兒子送辦。
法官審理後認爲,吳男有多次違反保護令的前科紀錄,仍不思悔改,竟在清晨5點趁年邁母親睡覺之際,闖入房間吵鬧索討金錢,漠視法院核發的民事保護令,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足,事後雖徵得吳母原諒,仍應予以相當的責難,依違反保護令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