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榮︱人工智能與社會運行

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現在大致存在兩種傾向,借用毛澤東《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的話來說,一種是“好得很”,一種是“糟得很”。說人工智能好得很,是因爲它是科技領域前所未有的大變革;認爲它糟的很,則是因爲人工智能的演進可能導致“超人”現象,霍金就曾認爲,人工智能有可能會在將來的某一天趕上或超過人類,這項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很有可能導致人類的滅亡。在我看來,這兩種看法都可能包含偏向。對人工智能這一個合理的態度可能是謹慎的樂觀:一方面對它的發展前程要做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對它可能的一些弊病要加以注意和防範。

最近,有一種現象需要引起我們注意,即文本的“複製”,其具體形式是以人工智能取代人,藉助AI進行寫作。前一陣復旦大學校慶的時候,便出現了很多完全雷同的賀詞,數十所高校都以AI生成的文獻作爲賀信,其內容機械呆板,既沒有創造性,也不合行文規範,這類文本的出現,可以說使斯文掃地:人工智能可能具有的負面作用,在此充分地顯現。AI或人工智能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它是人工的東西,人工智能與人的智慧之間有距離,人工智能畢竟是工具性的東西。我曾區分了一階智慧和二階智慧,前者(一階智慧和)具有原創意義,後者(二階智慧)則往往缺乏原創性。真正創造性、原創性東西則是人的創造,人工智能屬於二階智慧:如果離開人的賦予,包括大數據、算力、算法,人工智能就什麼也不是。人工智能固然可以自我學習,孤立地看,其運算能力甚至超過人類,但其功能畢竟是有限的,歸根到底,屬於人類的賦予。比較而言,人的智慧則具有原創性,屬於一階智慧。對以上兩個方面,需要加以區分。

從廣義社會的層面來看,人工智能確乎開闢了一個新的虛擬世界,人與人之間交往也因此有了更多的方式和更廣的空間。在虛擬空間中,自然的人可以與機器對話,不再侷限於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然而,這種新的現象也需要認真考慮。從一個方面來說,它使人交往的對象大大地擴展了,不再限定在一個區域或一定關係之中。但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不同於自然人。在與人工智能對象的交往中,人與人的情感溝通、美與藝術的交流、價值的共鳴、認知的共識都受到限定。同時,現實的交往過程涉及與人相關的各種意義、意味,對智能的機器來說這種意義和意味則基本上不存在,它對各種對象大致一視同仁、具有冷冰冰的性質。這種交往過程,顯然有其限定,應當加以制約。現在很多年輕人都沉溺於手機、電腦世界之中,樂在其中,也就是說,主要囿於一個人機之間交往之中,沒有擴展到人與人之間的廣泛社會交往,這是需要避免的現象。社會的進一步的發展,應當在人與人之間交往中引入現實的社會關聯,如果沒有現實的人與人的溝通,便只能停留在由智能機器構成的冷冰冰的交往世界中,這對人類的演進過程顯然具有消極意義。要而言之,除了理性的引導,人與人的往來不能僅僅限定於人機交流,而是需要注重現實的交往。從自然的、感性的層面,到社會性的維度,都不能離開現實的人。

人具有多方面的生命意義,包括精神層面的追求、人格的提升、不同的能力的發展,等等,這些方面往往不同於人工智能。同時,人的生命存在關乎感性規定,除了通過感性需要的滿足以維繫人的現實生命之外,人還通過自然繁殖來保證生命的延續,從智力發展演進看,這使理性能力無法離開人之“身”。相對於此,人工智能並非與自然之身相關,其運算能力也並不以“心”或“腦”爲依託。人們談及人工智能,對以上方面往往有所忽視,“非自然”意義上的“身”,往往未能進入他的視域。在自然之維,智能以心和意爲內容,並與心意的展開無法分離。而在不同於自然的人工形態下,心與意常常遊離於外:人工形態的智能,往往更多地以心意之外的邏輯運演爲其特點,而不涉及自然層面的情感和體驗。作爲人工的產物,人工智能即使在某些方面超越人,但以上方面是它無法避免的。通過發展人的生命內涵和生命意義,人不僅將駕馭人工智能,而且能夠使自身得到進一步的充實。人的目的性、人的尊嚴,都以非人工性爲前提。對人工智能的規範,需要以此爲原則。中國傳統哲學肯定萬物之中人爲貴,這裡的“人”主要即自然之人。人工智能應始終在人的控制之下,這是基於其非自然性。

理性的規定與目的性相互關聯。人的理性能力與價值取向,是人不同於動物或其他存在的主要之點。人具有的理性能力表明,人是理性的存在;人所內含的價值取向則確認,人是目的性的對象。人工智能固然能夠進行邏輯推論,然而,歷史的發展則表明,人工智能的理性活動,是二階性的,其作用過程,也離不開人的制約。人的價值與人作爲自然存在的生命無法分離,人工智能則因其“人工性”,與人的自然生命始終存在距離:相對於人,人工智能無法擺脫物的形態。這一性質,從另一方面決定了其手段性。作爲人的知識和認識能力的外化,人工智能的實際作用無法超越人的目的。事實上,人工智能的目的最終在於更有效地解決人類遇到的各類問題。以前面提到的“複製”來說,其意義不僅僅在於文本的生成,在人工智能中,它同時表現爲自我學習的情況下的程序“複製”。爲了避免其負面影響,需要在最初的程序(包括算法、算力)方面加以防範,因爲這一類廣義發覆制,容易失控,當然,這裡重要的是作預防性的規範。在“人工”的前提下,人工智能的一切所作所爲,應該在人的控制之下,在此前提下複製,有助於免於導向消極結果。

總體上,關鍵的問題在於肯定人的創造性和目的性,應當始終堅持只有人是目的、唯有人才具有創造性。需要以這樣的觀點來制約人工智能的發展,引導其未來的趨向。從人是目的這個角度來說,早期儒學已提出仁道觀念,其內在涵義是肯定人具有內在的價值。《論語》中的著名記載:馬廄失火,孔子聞知,馬上急切地問“傷人乎”,但“不問馬”。其中的緣由在於,馬是爲人所用的工具,而人本身即目的。這是就目的性規定而言,從理性的創造過程來看,則不能把一些東西都歸之於人工智能的生成,需要始終肯定人的原創性。可以看到,肯定人是目的和人的創造性品格,將人工智能作爲服務於人和社會治理的手段,並以此規範相關活動,這是未來可能的一個前景。

(本文爲7月19日召開的《分析哲學》創刊15週年紀念會議發言,會議主題爲“智能社會與期刊發展”)

來源:楊國榮(西北師範大學特聘教授,華東師範大學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浙江大學馬一浮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