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案是否政治迫害?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委員顏寬恆,因「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遭判刑七年十月,高喊「政治迫害」。筆者認爲對於舉證不易的罪名,法院稍微放寬「無罪推定」,其實是有前例,顏寬恆案不見得是政治力介入,但這樣的判決標準,在今天的臺灣是否應該繼續適用,值得我們省思。
依據判決文,法院認定的事實大致是,顏寬恆與友人林○○共股經營一間公司,林○○會以顏寬恆應分得的盈餘,支付顏寬恆的私人支出,之後再互相找補。後來顏寬恆的公費助理有一個4萬元薪資的缺額,他讓本就有幫忙跑行程的林○○遞補,林○○配偶把4萬元薪資當作幫顏寬恆「代收」的,並記載在「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上。
然而,即便上述事實成立,也還不能證明顏寬恆有貪污犯行。林○○若有實際爲顏寬恆工作,那麼他自願把公費助理薪水拿來墊付顏寬恆私人支出(或丟到水溝),也不能算是違法。因此判決文有一個關鍵點是,「被告林○○長年來本即自認爲被告顏寬恆之助理,對外場合更是以被告顏寬恆的助理自居,而在其受聘擔任國會公費助理之前,均是義務性地無償支援……則被告顏寬恆是否有以月薪4萬元聘僱被告林○○從事相同工作之必要,誠屬有疑。」
法院認爲,既然林○○沒有錢也願意做,那顏寬恆就沒有給他薪資的「必要」,因此「被告顏寬恆與林○○間要無實際之勞僱關係,其等目的僅系藉由掛名人頭助理之方式,向立法院詐領公費助理相關費用,以供被告顏寬恆私用無訛。」
刑事訴訟教科書上,所謂「超越合理懷疑門檻」,是被告無罪的可能,已無法構成「合理懷疑」,方能判決被告有罪。但顏寬恆案,既然助理費是國家編列,絕大部分民代不會把它「浪費」掉,只要公費助理名額有缺,怎麼樣都會找一個人來遞補。
因此,是否某位義工願意無償服務,立法委員就不應該、不可以給他薪水,這是顏寬恆案的爭點之一。如果顏寬恆認爲雖然林○○沒薪水也會做事,但爲表感謝,給予他公費助理這樣的尊重,而林○○謝謝顏寬恆有這個心,但還是自願把薪水拿來墊付顏寬恆的支出,這是否構成一個顏寬恆無罪可能的「合理懷疑」?
實務跟教科書,向來是有落差,特別對於一些舉證不易的罪行,例如貪污、詐欺,「無罪推定」的原則是會放寬。
因此,在某些罪名上,「超越合理懷疑」門檻較低,其實是實務一貫的立場,不見得是「政治力介入」。只是過去司法資源不足,法院對檢方的舉證責任稍微放寬,今天的臺灣,有沒有條件去落實「無罪推定」了?顏寬恆案,會是一個指標。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