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鏡業者「鏡片裝上鏡架」未申請遭查辦 檢調:業者認罪且未犯重罪已請回
調查局
媒體報導,臺南市某眼鏡行日前因販售已裝上鏡架的鏡片產品,遭桃園市調查處人員南下查辦。業者雖持有鏡片輸入與販售許可,但因未針對與鏡架組裝後的成品另行申請核可,涉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臺南地檢署訊後將業者無保請回,業者痛批檢調擾民。但檢調今(19)日透露,本案是南檢指揮調查局偵辦,當天業者均坦承有違法制造或販賣等情,所犯並非重罪,因此檢察官訊後請回,程序上均無問題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凡製造、輸入或販售未經查驗覈可之醫療器材者,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最高1000萬元罰金。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指出,鏡片本身爲醫療器材,需申請販售許可;但若與鏡架組裝成完整眼鏡後,即視爲另一項全新醫療器材,必須再次辦理查驗登記,業者痛批此規定擾民,對此,檢調錶示,檢調並非主管機關,無法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