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快報訊 11月28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下稱《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爲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完善見義勇爲的四種情形
《條例》新增規定各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統籌做好見義勇爲有關工作,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爲專項經費,由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專項經費管理工作。同時調整完善見義勇爲專項經費的使用範圍,包括救治、表彰、獎勵見義勇爲人員;撫卹、補助、救助、資助、慰問見義勇爲人員及其家屬;宣傳見義勇爲事蹟等。
《條例》完善了見義勇爲的四種情形: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爲;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可以確認爲見義勇爲的其他行爲。見義勇爲的確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條例》增加規定了建立健全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檔案制度的內容。爲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刪除了公示見義勇爲人員名單的要求,並增加了對本人不願公開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規定。
網暴見義勇爲人員將被追責
此次修訂,對見義勇爲獎勵工作進行了專章規定。在獎勵標準上,《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爲犧牲、致殘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頒發一次性撫卹獎金:犧牲的,頒發一百萬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八十萬元;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四十萬至六十萬元。
上述規定以外、見義勇爲事蹟突出的人員,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實際貢獻和社會影響頒發一次性獎金。
《條例》增設了對見義勇爲犧牲人員遺屬的撫卹補助規定,並補充完善了社會救助相關規定。《條例》還將“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爲”的情形直接納入了適用範圍,加大了保障力度。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補充完善了騙取見義勇爲人員身份、獎勵、保障行爲,以及實施網絡暴力行爲的追責規定。
《條例》規定,對見義勇爲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誣告陷害,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快報記者 黃聞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