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男子帶手機進考場被認定爲作弊,卻將考試局訴至法院
“這難道不算作弊”?廣東深圳,男子參加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期間以肚子疼爲由上廁所,20分鐘纔出來,監考員用金屬探測器從其身上檢測出手機,且手機內“一級消防”QQ羣有相關信息,考試院遂以男子涉嫌作弊爲由,取消該科目成績、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事後男子不服起訴:手機是自動收發信息,我根本沒有作弊!
(案例來源: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張福於8月19日向深圳市考試院申請報考一級消防工程師,其填寫學歷爲大學本科,考試科目共有3個。
11月12日13時57分,張福進入前海學校考點第5考場,參加當日14時開始的一級消防工程師之“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考試。
張福准考證上的“考室規則”載明,嚴禁將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室的,須關閉電源並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的,一律按違紀違規行爲處理。
15時43分,張福離開考場進入廁所近20分鐘,16時3分,張福從廁所出來回到考場門口時,監考員用金屬探測器對張福進行檢查,發現張福身上攜帶手機。
該手機通過名稱爲一級消防的QQ羣,接收了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QQ羣顯示信息發送時間爲14時40分至15時51分。
深圳市考試院考務人員隨即到場,告知張福不得將手機帶入考場,要求張福回到考場繼續考試,而後將張福手機帶到考務辦,打開QQ羣頁面,拍攝相關信息頁面。
監考員隨後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記載張福的違紀行爲:以上廁所爲名離開考場,進廁所持續20分鐘後仍不肯出來,監考老師多次催促無效,後使用金屬探測器發現該生在廁所內使用手機接收與考試相關信息。
考試結束後,張福隨監考員到考務室,監考員向張福出示《考場情況記錄單》,張福不同意在該記錄單上簽名,並書寫一份書面說明。
張福稱其在考試途中因肚子疼上洗手間,上完洗手間老師在其身上發現手機,說手機上有顯示“消防設施檢測”等信息,張福辯稱是手機自動接收信息,自己沒有看手機。
經監考員及考務人員勸說,張福在《考場情況記錄單》的“違紀行爲描述”每一行文字右側簽名,隨後監考員和主考人均在該記錄單上簽名。
11月15日,深圳市考試院向張福發送短信,告知因其在11月12日參加一級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時,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規定,將對張福給予“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處理,如有異議,請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張福申請複覈後,深圳市考試院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張福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並提出如下理由:
一、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11月12日,張福考試期間,考務人員認爲張福疑似作弊,遂私自收繳張福手機,擅自進行處理,並未向張福出示任何證件和書面收據及材料,亦未向張福說明保管等有關事項。
考試結束後,考務人員夥同警察聯合威脅張福,以不簽名就沒收手機及拘留張福等手段,強迫張福在當日違紀違規記錄單上簽字確認和寫下一份違反張福本意的情況說明。
11月24日,被告作出《處理決定書》稱,張福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己違反有關考場紀律規定,遂對張福予以處罰。
2.張福一向做事忠厚老實,從未有過或想過通過作弊來提高考試成績,被告事後僅通過威脅、強迫張福承認作弊,但並無直接且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且事發當日的一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屬於全國統一考試類型,所設考場己屏蔽手機信號,考生根本無法利用手機去接收和發送考試的信息。
被告明知考場內設置手機信號屏蔽設施,沒有對現場尚未查證的事實進行進一步審查,即草率認定“張福作弊”,顯屬認定事實錯誤,基於前述事實,適用法律法規亦明顯錯誤。
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11月12日下午,張福在考試現場被考務人員以涉嫌作弊收繳手機,但該考務人員並未按照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向張福出示證件,獨自一人執法。
也未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文件第4章第14條規定,對張福手機進行填寫收據保管,相反夥同警察聯合威脅張福簽字,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並涉嫌濫用職權。
2.12號令第16條規定,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複覈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法院審理後認爲,監考員記錄的考場經過、考務人員所拍攝的張福手機信息內容,以及張福簽名的《考場情況記錄單》等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張福在考試期間攜帶手機,且接收與考試相關信息。
張福作爲一名大學生,曾參加國家組織的各類考試,明知考場禁止攜帶手機,但考試時仍故意將手機藏在身上,該手機在考試期間不斷接收與考試有關信息,且張福進入廁所近20分鐘,其行爲明顯屬於故意違反“考室規則”的作弊行爲。
綜上,判決駁回原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