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出臺,4月1日起施行
爲了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近日,鹽城市出臺《鹽城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費,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建設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協調聯動、聯合查處和案件移送機制,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網格化管理,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經營者以及停放充電場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參與管理,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人等落實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辦法》表明,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爲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提供消防技術指導;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生產、銷售和維修環節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產品質量問題開展調查處理,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對駕駛非法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爲依法予以處罰;在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建建築、既有住宅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管理,以及指導有條件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置。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落實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收費政策。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郵政管理、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
在鹽城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禁止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實施拆除或者改變限速器、外設蓄電池托架、更換大容量蓄電池等行爲。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鼓勵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對蓄電池實施定期檢測,按照國家規定對達到安全使用年限的蓄電池進行報廢處理。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
《辦法》強調,商場、醫院、學校、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車站等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公共交通設施,以及住宅小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有條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公共交通設施,結合實際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依法統一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臨時集中充電點。
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範,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關於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等。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在鹽城市允許的投放區域內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