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斯伯格警偷刻所長印章還把卷宗搬回家 涉刑責再遭懲戒下場曝
▲宜蘭前吳姓警員私刻所長章還藏卷宗,經內政部移送,懲戒法院判吳員記過2次,並罰款新臺幣5萬元。(示意圖/記者遊芳男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宜蘭一名吳姓前警員任職派出所期間違法連連,擅自私刻所長印章、毀損同仁卷宗,並攜帶司法文書及他人職名章回家。案發後雖辭職,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及罰金、緩刑2年,並須繳公庫10萬元。懲戒法院近日判決記過2次、罰款5萬元,認定其行爲嚴重損害警察形象。
吳員於2023年任職宜蘭新民派出所期間,因所內「巡官兼所長」交通專用章印文模糊,未報準即自行委託刻印店製作同款印章使用於卷宗,並多次將同仁辦理案件的卷宗裁剪或藏匿,致文書不堪用。他還將未領回的司法文書與案件資料藏放於宿舍、櫃位及公事包中,自稱「查閱學習用」,另有藍姓警員職名章遭其拾得後未歸還。
宜蘭法院認爲,吳員行爲構成僞造公印、公務侵佔、毀損公文與侵佔遺失物等罪,雖未用於其他不法用途,且與其罹患的亞斯伯格症、廣泛性發展障礙及情緒適應障礙有關,屬初犯且態度配合,故給予緩刑處分,判決於2024年4月25日確定。
全案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爲,由內政部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指出,吳員未能恪遵警察本分,失職情節損及社會信賴,縱然行爲與病況具關聯、已辭職並持續治療且穩定就學碩士班,仍不足以免責,最終判決記過2次、罰款5萬元,以昭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