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丨與養老機構產生糾紛怎麼辦?
本文轉自:人民網
薄晨棣
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養老服務需求日益增長。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促進養老服務消費、發展銀髮經濟的題中應有之義。與養老機構產生糾紛怎麼辦?老年人可以指定自己的監護人嗎?人民網梳理了一批與老年人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案例,以供參考。
養老機構預付費合同“退費難”怎麼辦?
基本案情
趙某某在某養老產業公司銷售人員朱某的介紹下,與該公司簽訂《養老卡合同》。合同約定:趙某某以10萬元價格購買入住該公司養老院60個月的服務;趙某某交清費用後3天內作爲考慮期,考慮期內提出退款並填寫退款申請,可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款。趙某某支付10萬元費用後,當日即聯繫負責辦理簽約事宜的朱某要求辦理退費,但未果。後來,該公司稱趙某某未提交書面退款申請、未撥打合同載明的退款電話,故趙某某不符合考慮期內全額退款的條件。趙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養老產業公司全額退款並賠償利息損失。
審理法院認爲,《養老卡合同》明確約定,辦卡人在考慮期內可申請全額退款,但並未約定申請退費的渠道和步驟。某養老產業公司認可朱某系其銷售人員,趙某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簽訂合同和付款當日即聯繫朱某要求退費。趙某某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應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終判決:某養老產業公司向趙某某退還全部費用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以案說法
部分養老機構出於快速回籠資金、增強用戶黏性等目的,採取預付費模式運營。實踐中,當老年人按照合同約定請求退還預付費時,一些養老機構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甚至拒絕退還,導致合同“解除難”、預付費“退費難”,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核查老年人締結合同的過程和相關情況,認定老年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維護了老年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
老年人可以指定自己的監護人嗎?
基本案情
老年人楊某與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楊某的配偶去世後,楊某由配偶之侄盧某照顧。經過公證,楊某與盧某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該協議約定,楊某在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盧某擔任其監護人,管理楊某財產,安排其養老、就醫等事宜。後來,楊某突發嚴重疾病,意識出現障礙。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載明楊某腎功能衰竭、心力衰竭;盧某提交的視頻光盤顯示,楊某已無法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經盧某自行委託鑑定,鑑定結論爲楊某系重度失能人員。楊某戶籍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意見確認楊某意識不清醒,長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盧某向法院申請:認定楊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並指定盧某擔任其監護人。
審理法院認爲,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楊某已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爲,應認定楊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楊某與盧某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經過公證,爲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根據意定監護協議約定,結合楊某住所地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盧某擔任楊某監護人的申請應予支持。最終判決:認定楊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他人協商後以書面形式確定他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有利於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願,周延保障老年人權益。實踐中,不少老年人對意定監護制度不瞭解、不熟悉,導致產生實際需求時無法享受此項權利,引發監護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願,依法支持意定監護,彰顯了意定監護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價值,有利於社會公衆積極認識、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監護,讓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養老機構有義務對其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嗎?
基本案情
馬某某入住某養老中心時,某養老中心對其進行了身體狀況評估,“行走於平地”一項得分爲10分/15分。《莫爾斯跌倒評估量表》載明馬某某近三個月內無跌倒記錄,評估爲“低度危險 標準防止跌倒措施”。
某日,馬某某在某養老中心內通往衛生間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經住院治療後癒合。視頻資料顯示,該養老中心院內有一井蓋,位置正對大門進出口,井蓋及其下沿明顯高於周邊地面數公分,且處於日常通行道路上。馬某某主張其系被井蓋絆倒致受傷,起訴要求某養老中心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認爲,某養老中心未對其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其場所內通道上高於地面的井蓋對老年人行動構成安全威脅,並導致馬某某摔倒受傷,某養老中心存在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對損害後果的參與度,酌定由某養老中心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養老機構作爲提供養老服務的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相較於一般經營場所而言,養老機構還應結合養老服務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對經營場所進行適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對老年人造成危險和妨礙的安全隱患。怠於履行上述義務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