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丨警惕有償獻血陷阱

來源:人民網

每年的6月14日是世界獻血者日。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然而,受利益驅使,一些不法分子給這份愛心“明碼標價”,不僅擾亂了國家採供血秩序,還危害了公共衛生安全。

案情回顧

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李某、胡某、蘇某3人通過羣聊軟件及在醫院、血站等周圍髮卡片、張貼小廣告等方式發佈有償賣血信息,組織他人非法出賣血液。

李某負責聯繫有血液需求的病人或家屬,要求他們找醫生開具互助單後,將血液需求信息提供給胡某和蘇某。胡某和蘇某接到需求信息後,通過各種渠道尋找賣血者,要求賣血者自行前往某血站,按照其要求的“方式”進行獻血。獻血完成後,賣血者會將獻血證送到指定地點,由李某面對面轉款。病人或家屬拿到獻血證並在血液科登記後,再向李某付款。

400cc的全血,胡某和蘇某一般以600元的價格招攬賣血者,李某則會以800元的價格同胡某和蘇某結算,但是患者從李某處購血則往往要支付1000元甚至更高的價格。

後三人被警方查獲,經查,李某從中非法獲利1900元,胡某非法獲利1800元,蘇某非法獲利11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胡某和蘇某以牟利爲目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分別判處三人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千至三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以案說法

非法組織買賣血液,不僅是對生命的褻瀆,更是對法律“紅線”的踐踏。因此,廣大羣衆要時刻保持警惕,堅決抵制非法買賣血液,決不輕易參與未知來源的獻血活動。同時,若發現此類違法行徑,請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讓我們用行動捍衛生命尊嚴,構建安全有序的獻血環境。(綜合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