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違憲後 緊急強制採尿24小時內陳報檢方

刑事訴訟法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修法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爲原則;法務部官員說,憲法宣告違憲之後,檢警有所因應並已採取「檢察官保留原則」。

官員表示,刑事訴訟法本來對於拘提、逮捕對象規定不得以侵入式方法採集尿液,但不限制警察以強迫喝水「軟性」採證,不過,由於尿液會顯示個人資訊,修法者認爲應採「檢察官保留原則」處理。

法務部官員表示,自從憲法判決宣告強制採尿違憲後,目前實務上作法即是如遇緊急狀況,警察仍得以先行採集尿液蒐證,以免證據流失,不過,應在廿四小時內陳報檢察官,如果檢察官不許可,要於三日內撤銷採尿處分。如果被採集尿液對象不服處分,可於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官審查檢警採尿作爲是否合法。

刑事局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二修法,該條文先前已由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警政署即與主管機關法務部等單位多次研商,二○二二年十一月廿五日函發「採驗流程參考圖」,供第一線執勤員警依循至今,實施近三年下來,實務上還沒有窒礙難行地方。另,警方在修法過程中也全程參與,確保修法方向兼顧人權保障及警察實務能順利運作。

警方研讀這次三讀通過條文,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大致相符,且與警政署現行暫時性作法並無衝突,警政署也將立即依新法修訂標準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