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工酒後開堆高機 下車看熱鬧慘被查獲酒駕
黃姓汽修工酒後駕駛堆高機出門,半路看熱鬧,遭警方查獲酒駕,被臺南地方法院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黃姓汽修工人在修車廠內喝酒後,開着堆高機出門,看到警察在巷弄內處理民衆糾紛,他下車看熱鬧,被警方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對他進行酒測,結果他的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超標被送辦,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他2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得易罰金。
判決指出,黃姓汽修工人去(2024)年年6月6日傍晚7點多在臺南市佳里區一家修車廠內飲酒後,當晚8時許,他開着廠內的堆高機離開修車廠,要到另一處處理工作事情,在途經附近一處巷弄時,看到警察正在一處民宅前處理民衆糾紛,黃姓汽修工遂下車看熱鬧,結果被員警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即對他進行酒測。
結果黃男的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37毫克,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標準甚多,當場查扣黃男的堆高機,並將他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移送法辦。
法官判決指出,黃男飲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去,即貿然駕駛堆高機上路,行駛於公衆往來的道路,無視於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交通安全之潛在危險,幸未肇事;黃男的法治觀念淡薄,犯後坦承犯罪,依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2月併科罰1萬元,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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