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令各級機關、地方政府 禁軍公教持有大陸居住證
▲中國對臺灰色地帶滲透無孔不入,行政院爲此通令各級機關及地方政府,嚴禁軍公教持有大陸居住證。(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爲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流之秩序,行政院日前以秘書長名義,函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進一步申令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現職軍公教人員若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據實以告,各單位應「予以適當處置」。
行政院強調,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臺統戰作爲,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行政院指出,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核發居住證,與各國對待入境長居人士核發之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做法完全不同。中國大陸企圖透過模糊「居留」與「居住」之概念,誘使臺灣人民基於在陸生活便利性而自主申辦;加上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透過在臺之協力者,大肆招攬國人藉赴陸之際濫發居住證,意圖在法律上達成臺灣人民自主申請成爲中國大陸人民,營造對臺行使管轄權假象。
行政院說明,「居住證」是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臺灣內國化、地方化,製造臺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臺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臺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爲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臺灣之權力。
行政院強調,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升遷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而爲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從而自應遵守國家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國家之行爲與政策。
行政院說,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申領持用該證與我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相悖。基此,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若有違反者,應予處置。
行政院表示,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