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國安法修法 網路鼓吹戰爭言論將重罰100萬
▲行政院政委馬永成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爲因應當前國安威脅,行政院今(1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訂參與組織罪、明確化「發展組織罪」構成要件、規範中間人責任、加重處罰規定等。針對懲處規定部分,任何人不得在實體或網路空間,以文字、圖畫、言語等,公開鼓吹支持外國或大陸地區等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起戰爭、消滅我國主權等「戰爭言論」,經認定違反規範者,最重將面臨100萬以下罰鍰。
《國家安全法》修正條文第2條部分,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任何人不得爲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人,有足以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行爲,或參與前述相關組織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泄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公務機密。
《國家安全法》修正案第四條則規範,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即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或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後,認定違反前述規定者,可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此外,修法特別着重網路資訊的散佈傳遞。第四條之一規範,網際網路內容若有公開散佈錯誤、虛假訊息或公開爲中從事具有任何政治目的之宣傳,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之虞,應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之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一項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並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爲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網路服務提供者若未保留資料180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國家安全法》修正案第七條規範,若爲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參與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