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全、清潔工納醫療法保護
《醫療法》修正草案擴大保護對象,將清潔、行政、保全等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一併納入。圖爲澄清醫院中港院區1月時發生醫療暴力事件。(民衆提供/馮惠宜臺中傳真)
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0日審查《醫療法》修正草案,多位立委認爲現行制度對醫療暴力的嚇阻效果不足,盼修法加重刑責,並擴大保護對象,不限於醫事人員,將清潔、行政、保全等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一併納入。本次《醫療法》修正草案,內容涵蓋醫療暴力、醫療機構隱私、偏鄉醫事人員免稅、醫事鑑定、醫療廣告、醫療社團法人等相關規定。
現行《醫療法》第24條明定醫療暴力是「以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立委王育敏、柯志恩、廖偉翔、劉建國等人提案修正爲「干擾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王育敏指出,言語暴力不一定會妨礙醫療,但仍對醫事人員造成傷害。
另第24條明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立委和衛福部取得共識,建議修正爲「醫療機構所屬人員」,確保非醫事人員也受保障。
針對醫療暴力罰則,現行第106條訂爲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致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以下罰金。立委廖偉翔指出,實務上多數案件皆落在易科罰金範圍,平均金額約8萬,並質疑在臺灣毆打正在救命的人,代價竟只等於一張酒駕罰單。
因此,柯志恩、廖偉翔、羅明才、陳菁徽、劉建國等人提案,將罰鍰修正爲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臺灣民衆黨團提案修正爲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多位立委提案加重刑責,包括3到6個月以上、5到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醫療法》修正草案10日下午初審完畢。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醫療暴力相關條文在修法方向已取得共識,但文字上需更精確,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