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緝毒悍將」爆收賄、傳播妹陪侍 不起訴原因曝
▲(右)有「緝毒悍將」之稱的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第八大隊大隊長徐宏傑不起訴 。(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有「緝毒悍將」之稱的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第八大隊大隊長徐宏傑遭控泄漏檢方查緝跨國博弈情資,並接受飲宴、酒店及赴日旅遊招待,涉泄密、收賄及違反個資法。士檢認爲指控多屬轉述,LINE也查無泄密或協查個資內容,雖批飲宴「嚴重不當」,仍因罪證不足不起訴,貪污部分職權送再議。
48歲的徐宏傑爲中央警察大學第68期畢業,官拜三線一星,警界資歷完整。他長年在南部歷練,曾任高雄市警三民一分局偵查隊長、保三總隊刑警大隊長、嘉義縣刑警大隊長等職,熟悉南部幫派與毒品犯罪網絡。2022年2月,他調任刑事局偵三大隊副大隊長,併兼任毒品查緝中心執行秘書,負責推動全國毒品查緝工作;2023年再升任刑事局第八大隊長,成爲當時刑事局最年輕的大隊長,升遷速度曾在警界引發討論。
不起訴指出,徐宏傑於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間任職警界,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依法應協助偵查犯罪,且職司查緝地下博弈網站賭博案件。潘姓女子則被指與莊姓男子曾爲同居男女朋友,並於2015年至2020年間,以奕○博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維京羣島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義,在新北市、臺北市等處經營跨國線上博弈事業;劉姓男子爲相關公司員工,魯姓男子則是徐宏傑友人。
檢方原籤分意旨認爲,徐宏傑明知潘女等人經營跨國線上博弈,仍涉嫌於2018年7月13日透過魯男向潘女透露「士林地檢署針對內湖偵辦這個事情,有三個偵辦的地點,其中一個是三樓,不會到我們這邊」等語,疑似泄漏司法機關查緝網路博弈地點等國防以外秘密。
此外,劉男同年7月30日因線上博弈案件,前往信義分局製作筆錄後,潘女、劉男、魯男等人爲尋求司法查緝資訊,隔日邀約徐宏傑及警員到傑○公司飲宴,並安排傳播妹到場陪侍,之後再前往酒店。檢方一度懷疑,該等飲宴、酒店招待,是徐宏傑泄漏偵查資訊、違背職務行爲的對價。
另一起指控則發生在2019年2月。潘女受友人之託,欲查詢一名吳姓民衆個人資料,涉嫌將吳女身分證字號及生日傳給徐宏傑,請他協查戶籍及前科資料。檢方原懷疑,徐宏傑查詢後回覆潘女,並接受潘女招待他與家人於同年2月23日至28日前往日本旅遊期間的住宿與交通車輛費用。
不過,徐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與潘女是好友,吃飯、喝酒及旅遊招待都是基於朋友交情,沒有透過魯男打探偵查資訊,也不可能透露查緝地點;潘女雖曾傳送吳姓民衆資料給他,但他根本沒有回覆。
劉男則供稱,2018年7月31日徐宏傑確實有和警職人員到公司,但幫他製作筆錄的人並未在場,徐宏傑帶警職人員到場並非因爲前一天他在信義分局被約談,而應該是爲了慶祝查獲大型毒品案件。
潘女則供稱,她沒有賄賂任何警職人員,確實曾透過魯男詢問警方針對公司搜索行動,但魯男僅回覆「那一次行動沒有我們公司」,她無法確定是否由徐宏傑告知;至於傳播妹到場,是因爲不希望場面太乾,並非徐宏傑要求。她也表示,對於是否支付徐宏傑日本旅遊住宿及交通費用已無印象。
魯男則辯稱,潘女當時曾打電話說有警察去看公司,請他幫忙瞭解原因,但他沒有拜託徐宏傑去了解士林地檢署偵辦狀況,也不知道當時士檢正在調查相關公司。2018年7月31日當天,是徐宏傑因朋友生日吃完飯後,打電話問能否到公司泡茶,他才詢問潘女能不能讓對方上去坐一下,後續誰提議去酒店,他也不清楚。
士檢調查後認爲,關於泄漏查緝地點部分,雖然潘女曾將士林地檢署偵辦地點內容傳給劉男,但潘女自己也無法確認訊息是否真由徐宏傑泄漏給魯男;劉男也只是聽潘女轉述,並非親身見聞。
檢方檢視徐宏傑、潘女、魯男等人的LINE對話紀錄,也沒有發現魯男確曾向徐宏傑打探,或徐宏傑回覆偵辦地點的內容。檢方認爲,在魯男否認詢問徐宏傑、潘女及劉男均非親身見聞,且沒有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依「罪證有疑,唯利被告」原則,難以認定徐宏傑涉犯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針對2018年7月31日飲宴、酒店招待部分,檢方也查出,劉男所涉賭博案件承辦員警證稱,偵辦期間沒有任何人聯絡或指示案件該如何處理,該案後來仍依程序移送臺北地檢署,並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確定。
檢方因此認定,徐宏傑前往有女陪侍場所飲宴「固嚴重不當」,但目前沒有證據證明他確有泄漏案件偵辦資訊,或有其他違背職務行爲,不能認定該等飲宴、酒店招待就是行收賄對價,也難認魯男、潘女、劉男涉有行賄犯行。
至於潘女請託查詢吳姓民衆個資部分,檢方認爲,LINE截圖僅能證明潘女曾傳送吳女身分證字號及生日給徐宏傑,但對話紀錄中並沒有徐宏傑回覆吳女個人資料的內容。檢方函詢內政部警政署,但因相關係統查詢紀錄僅保留5年,已無法查得;另函詢內政部戶政司,則查無徐宏傑查詢吳女戶政資料紀錄。
檢方也傳喚當時曾查詢吳女戶政資料的人員作證,證人均稱不認識警員,也沒有私下協查經驗。檢方認爲,除潘女單一證述外,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徐宏傑曾非法蒐集、利用吳女個資,或提供給潘女。
然而,徐宏傑確實坦承曾於2019年2月23日至28日接受潘女日本旅遊期間的住宿與交通車輛招待,但既然查無他違反個資法或違背職務行爲,就難認該招待屬於違背職務行爲的對價,不能以違背職務收賄罪相繩。
士林地檢署最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認罪嫌不足,對徐宏傑、劉男、魯男、潘女均爲不起訴處分。不過,針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檢方已依職權送請再議,其餘部分不得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