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怨出獄難翻身!罕見聲請「裁判書遮名」 士院3理由打槍
▲有名被告希望自己的前科別在公開判決系統不要出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CC0)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一名男子過去因強制性交、強制罪遭判刑4年8月,另有兵役案件判刑3月,合併服刑,並於2017年獲准假釋,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出獄後,他主張姓名公開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讓他難以找到工作、維繫家庭及社交生活,因而聲請「裁判書遮名」。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爲,姓名依法應公開,故駁回。
阿正(化名)2012年間,透過網路認識正妹,相約看電影后,返家途中將機車停於某處河堤偏僻路段,拉扯、搶奪手機並施暴壓制,最後以指侵得逞,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強制罪判刑4月,合併應執行4年8月,全案定讞;2014年間,阿正接獲臨時召集令,卻無故遲到2天才入營,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他自2013年起入監服刑,合併刑期至2017年底。經矯正署審查,於2017年3月獲准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直到同年12月刑期屆滿。
然而,阿正多年後出獄,卻發現自己的姓名仍完整出現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中,任何人只要輸入名字就能輕易查到他過往的刑案細節,這讓他重返社會的路顯得格外艱難。
他向法院聲請指出,自己投遞履歷屢屢碰壁,疑是僱主搜尋姓名後發現前科紀錄;在人際互動上,親友、同事甚至陌生人也能輕易得知其犯罪背景,讓他時常感到羞辱與排斥。
更令他難堪的是,姓名公開不僅影響自身,也讓家人名譽蒙受打擊,親屬揹負沉重壓力。基於此,他希望能將「定應執行刑」裁定中的姓名予以遮蔽,或至少改爲代號,好讓自己有重返社會的機會。
▲司法院判決書系統。(圖/翻攝自司法院判決書系統)
法院審理後認,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裁判書公開是司法透明與監督的重要機制,除少年、性侵害、智慧財產或國安等特別案件外,自然人姓名原則上必須公開,本案並不在例外範圍。
其次,現行公開版本的裁判書已經遮蔽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住所等個資,阿正誤以爲仍對外揭露,實屬誤會;此外,法官強調姓名公開是在「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若全面遮名,將削弱社會對司法判決的檢驗功能,綜合以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駁回聲請。
事實上,司法院自1996年起逐步在裁判書查詢系統導入隱私保護機制,包括刪除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與住址,並以「甲○○」、「乙○○」等代號取代部分姓名。然而,姓名是否該全面遮隱,至今仍有爭議;許多當事人認爲公開姓名讓其「一輩子被貼標籤」,但司法實務仍堅持「公開爲原則、遮隱爲例外」。
法官駁回「裁判書遮名」三大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