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赴美投資 別忽視小股東權益
美國德州近期通過一項新法案(Senate Bill 29),這是公司法制發展的一個關鍵轉捩點,值得臺灣有意赴美的投資人多加留意;另外未來美國各州是否會出現「競相放寬」公司法規現象,也值得後續關注。
近年赴德州投資的臺商愈來愈多,包含石化、電子、航太、零售等領域,更應留意德州新法變動。德州這部新法基本上是放寬公司治理結構,傾向保護董事與高階經營層,降低經營決策的法律風險,但相對也代表小股東若對管理階層作爲有疑慮,想尋求法律救濟,難度會比過去高很多。
先從美國公司法裡的一個核心觀念談起,也就是「商業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這原則一直是用來保護董事、高階主管等決策者,只要其決策出於善意、經過合理判斷,並以公司利益爲優先,一般法院就不會去幹預,也不會輕易追究個人責任。
德州此次修法,最重要的改變是把商業判斷原則寫進法律條文,明確推定只要董事是依照程序、有一定資訊基礎,就視爲是善意行爲,這等於大幅提高股東要主張公司經營層違法的門檻。
舉個例子來說,過去小股東對公司某項決策不滿,可能會想提告挑戰這個決策的合法性,以前只需要舉證經營層有「疏失」、「不當」就有機會成立,但在德州新法下,小股東必須要證明董事是「明知違法」、「故意爲之」、「越權操作」或甚至涉及詐欺。
更具挑戰性的是,新法限制小股東提起「股東代位訴訟」資格。簡單來說,若股東持股不到3%,就不能對德州登記的大型上市公司、股東超過500人或公司治理文件選擇受德州法規範的公司提起代位訴訟,制度上幾乎斷了散戶、小股東主張公司高層違法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查閱權也被收緊。根據新法,除非是公司日常營運所必須,否則一般股東不能查看公司電子通訊紀錄,這讓股東取得公司內部資訊更困難,對監督管理層、保護權益都是明顯不利。
是否代表在德州設立公司,就完全無法保護小股東權利?其實也不是如此悲觀,關鍵在於要提前部署,把保障權益條款「寫進去」,建議未來若要投資美國公司,可請專業律師協助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里加入保障條款。
首先,可主張小股東也有權提名或指派董事席次;再來,強化資訊揭露機制,例如固定頻率提供財報、重大決策前通知股東等;第三,針對特定重大事項(例如資產出售、資本變動)設定股東否決權;最後,要設計「退場機制」,像是約定當特定條件發生時(如公司改變控制權、營運虧損惡化等),小股東可行使賣權,要求大股東或公司回購其股份。
身爲臺灣投資人,不能只看企業稅率、設廠成本這些顯性因素,還要特別注意公司治理與小股東權益法制保障,如果這方面不夠周全,未來可能產生爭議。因此想進入美國市場,不只是找律師協助設公司,更重要的是,要在設立初期就要把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寫好,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投資、權益不被吃掉。
(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家健口述,記者胡順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