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議價公聽會 報業公會齊聚立院要求落實「新聞有價」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日舉行「我國媒體議價制度立法」公聽會,中國時報社長兼總編輯黃樹德出席並發表看法。(姚志平攝)
爲了解決大型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的不公平之爭,已有跨黨派立委提出六個版本的「媒體議價法」草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日舉行公聽會,臺北市報業公會三報代表也齊聚發聲。中國時報社長兼總編輯黃樹德代表臺北市報業公會發言,重申公會5點共同聲明,包括落實新聞有價與公平競爭原則,應以強制議價仲裁製度爲主要立法精神;若主張採基金撥補方式時,大型數位平臺及政府對基金的捐贈應有強制性等。
黃樹德指出,去年10月份,臺北市報業公會有共同聲明。—、共同聲明人支持立法保護新聞媒體產業,爲落實新聞有價與公平競爭原則,應以強制議價仲裁製度爲主要立法精神。二、議價仲裁依法應儘快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日舉行「我國媒體議價制度立法」公聽會。中國時報社長兼總編輯黃樹德代表臺北市報業公會發言。(陳薏雲攝)
黃樹德續指,三、除議價外,若主張採基金撥補方式時,大型數位平臺及政府對基金的捐贈應有強制性,且金額必須有明確標準。因機構媒體與非機構媒體之編採、製播人數與營運成本相差懸殊,基金應以媒體受僱人數爲準,依比例撥補。
四、且基於媒體自治、自主原則,基金之撥補應由參與「我國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對話會議」之四大媒體公協會(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制訂發放規則,基金會僅爲基本事務性運作,無審查權與補助金額之裁量權,亦無權組織審查委員會介入基金髮放之審議。
五、在大型數位平臺不透明的演算及分潤機制下,世界各國新聞產業正逢前所未見變局。因此,立法的目標,應在於改善整體新聞產業環境,以促進共榮共好,籲請國人共同正視。
黃樹德強調,今天講新聞有價,不是一個公司的事,而是中華民國的2300萬人的幸福,國家有愈優質媒體,國家會更進步。今天講修法刻不容緩,但各個部會沒有任何動作,業界開始倡議的時候,沒有川普關稅,爲什麼等到川普關稅才說有貿易不平衡問題,報業公會共同聲明一定有缺失,但這都不重要,先做吧,都不做只講問題幹嘛?。
聯合報系法務經理廖健翔也表示,報業公會與衛星公會組成臨時修法小組。對修法有幾項建議,首先仲裁程序應該要有一位新聞媒體或數位經濟領域專業人士參與。另外主管機關,現有版本有文化部、數位部等,但參考澳洲的強制議價法,是由「競爭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管,那我國是否可以由公平會做主管機關?
廖健翔再說,另外建議境外數位平臺代理人須申報詳細資訊,強化數位平臺追責,讓其無法規避責任;應該明定數位平臺業者「轉載」方式,貫徹新聞有價。另外資訊揭露部分,除了在仲裁程序外,議價與調解過程,數位平臺應該向主管機關與新聞業者提出相關議價協商與仲裁計算基礎資料。
廖健翔再指出,仲裁判斷應該參考「數位平臺經營者數位服務總營收」,期許雙方在前階段就可以完成議價,不要走到仲裁階段,另外建議提高不配合本法的行政罰鍰。
自由時報法務專員黃秋璇也說,自由時報想法如黃樹德所述,修法建議也如廖健翔報告,雖然建議主管機關改爲公平會,但大家提到AI的關係,希望能夠會同數位部處理相關AI資料,保障新聞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