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山道猴子悲歌 金保法真能有效管理?
從山道猴子悲歌到限貸令金流破口,管理融資公司究竟是訂定專法、或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始終沒有定論,平心而論,是否訂專法納管融資公司,除了迴歸到金保法能否有效管理,還要從更宏觀的面向檢視,才能對症下藥。
以中小企業爲例,銀行不見得能滿足其資金需求,若向融資公司借錢,卻被不法業者有機可乘放高利貸,而受害的中小企業並非在金保法管轄範圍,也無力透過評議制度來申訴。金保法保障一般的消費者,卻顧不了受害的中小企業主,這是金保法的缺陷。再者,成立融資公司專法,中小企業資金在合法合理的環境下向融資公司借款,也有更多保障、免於被剝削。
至於融資公司是否作特許制?若只考慮是否向大衆收取資金,思考角度可能太狹隘,金融業並非都向大衆收取資金,例如虛擬資產專法走特許制路線,金管會的理由是虛擬貨幣是新型態業務,而且所對應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要用特許執照來管理。
但從另一面來看,融資借貸業務在臺灣由來已久,近年來引發的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尤其是未取得金融執照,卻對不特定多數的民衆貸放,況且所籤的合約大有問題,包括空白本票橫行,很多不肖業者的行徑已形同「有牌的地下錢莊」,這類金融行爲難道不能用特許方式管理?
金管會所說,金保法納管是現行管理融資公司是最快的方式,管理重點在於消費者保護、是否有過度融資等,但這隻能作爲短期過渡方式;此外,租賃公司統計的放款規模爲七千兩百億元,雖號稱企金佔四分之三、消金佔四分之一,但企業戶很多是中小企業主,其實有不少受害戶,甚至不乏被不肖業者叫去成立假公司以方便借款,後來卻還不起高利貸的受害者。
此外,金保法的金融評議制度採取申訴制度,一二○萬元以上的案件就得透過打官司來解決,上法院對很多公司法人處理上游刃有餘,小老百姓請不起律師是一回事,更無法舟車勞頓一天到晚出庭,這些歷程存在許多不對等。
到底融資公司管理,值不值得設置專法?恐怕要從更宏觀的面向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