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陸人定居棄陸護照修正預告 行政濫權製造更多兩岸人球

內政部纔剛針對根本提不出「放棄大陸國籍」證明的陸配村長解除職務,近日又完成預告修正辦法,大陸人民申請在臺定居應繳交放棄大陸護照公證書,這無疑是賴政府行政濫權又一樁,恐製造出更多兩岸人球。

據內政部預告,大陸人民申請在臺灣定居,要附上喪失大陸戶籍和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護照證明,也就是說,申請者甚至還無法確定能否在臺定居,遑論將來能進一步取得臺灣身分,就要先表明放棄大陸身分,否則連申請的資格都沒有。

萬一,申請者最終沒有通過我方定居許可,而其大陸身分也早已喪失,結果就是變成了在兩岸之間都沒有身分的人球。這難道是我方政策的初衷?

這不是賴政府首次在定居問題上出招,今年稍早,大陸臺籍教師張立齊就因爲曾經申領大陸定居證,遭我方註銷戶籍,失去臺灣身分。張立齊喊冤,未申請大陸戶籍,且其大陸定居證已在去年六月到期作廢,無奈成了兩岸人球。

翻開兩岸條例,白紙黑字寫着,除非擁有對岸戶籍或護照,才能撤銷其臺灣戶籍,陸委會卻把取得大陸定居證擴大解釋爲「有大陸戶籍」,並直接註銷其臺灣戶籍。如此對人民造成重大權益損害,竟只要行政機關的一紙函釋,這不是濫權,什麼叫濫權?

內政部最新修正辦法,其影響層面廣泛,直接衝擊兩岸婚配家庭未來居住考量。若是未來陸配申請來臺定居,必須先放棄大陸身分,必然影響其對兩岸婚姻和未來居住地的考量,是否會扭轉陸配家庭傾向在臺居住的趨勢,以及這對臺灣社會乃至家庭人口的整體衝擊,都應有更細緻的評估。

只不過,在執政黨意識形態優先考慮下,這些影響和社會衝擊似乎都不重要,國會朝野也沒有機會透過修法協商仔細衡量利弊得失。政府舍開大門走大路的修法正途,卻循行政濫權剝奪人民權益的歧路,這是民主進步的表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