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祭新規:大陸人申請來臺定居 須附「放棄中國護照」公證書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明訂中國籍人士申請在臺定居,必須檢附未持有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的公證證明。(中時資料照)
因應總統賴清德今年提出的「17項反統戰策略」,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明訂中國籍人士申請在臺定居,必須檢附未持有或已放棄(註銷)中國大陸護照的公證證明,並與「喪失戶籍」證明一併提交,未來不得保有雙重身分。該修正案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內政部將蒐集各界意見後,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根據《中央社》引述內政部公告的報導指出,申請定居臺灣的大陸地區人民,除需原本就要求的「喪失大陸戶籍公證書」,新增需附上「未持用或已註銷中國護照」的公證書。此舉是爲了防止實務上有人雖已註銷大陸戶籍,卻仍持用中國大陸護照,導致身分模糊甚至造成法律漏洞。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是根據總統賴清德在今年3月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時提出的「17項因應中國統戰滲透策略」之一,目的在於強化我方對大陸籍人士的身分管理,避免「雙重身分」模糊兩岸界線,並提升國家安全控管力道。
修正草案中亦說明,依據陸委會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函釋,「原籍」不僅指戶籍,還包括護照等能明確標示中國大陸身分的證件。換言之,放棄戶籍仍保留護照的行爲,在未來將不被接受。
內政部強調,未來所有大陸籍人士若要申請來臺定居,必須明確與中國大陸法律關係切割,才能符合法規規定。相關法規將於彙整意見後正式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