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訴訟 東縣府擬聘公職律師

臺東縣政府擬增設「公職律師」職務,專責縣府面臨的訴訟及法律諮詢業務。(蔡旻妤攝)

臺東縣政府提案修正《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4條,擬增設「公職律師」職務,專責縣府面臨的訴訟及法律諮詢業務,由縣府秘書長指揮監督。大多數議員對於增設公職律師職務皆不反對,但要求縣府釐清設置目的、工作範圍及相關制度細節。

過往縣府司法案件多由承辦人自行撰寫答辯書或出庭,也可外聘律師處理,但隨着縣府救濟案件增加,銓敘部日前放寬規定,透過專門技術人員轉任公務員制度,律師可進入公部門任職。因此,臺東縣政府經多次內部討論後,決定增設「公職律師」職務,協助縣府公務人員處理法律訴訟案件。

民進黨議員黃治維表示,縣府的做法讓公務員不必再自行處理訴訟案件,是一個正確方向,但縣府必須清楚解釋增設公職律師的理由,並說明過去是否已有類似職位,以及目前外聘律師的職等與聘用情況,以釐清新增編制的必要性。他坦言,若以公務員薪資聘用律師,實際操作會有一定難度。

民進黨議員簡維國說,目前公務人員處理法律訴訟時,由於缺乏專業,常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若能設置專責律師單位,有助提升行政效率。但他強調,公職律師的考覈機制與工作職掌必須明確規範,避免責任不清。

國民黨議員章正輝則認爲,縣府過去多以外聘法律顧問因應訴訟,現階段再增設公職律師,應先評估是否確有實質需要,並釐清其主要業務是否僅限於訴訟案件。

縣府秘書長盧協昌表示,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12條,各機關得設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針對議員的疑慮,縣府將於議會審查時,進一步對外說明公職律師設置目的、業務範圍等相關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