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對等關稅紓困 新北推企業地方稅延分期措施

新北市稅捐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延期或分期繳納得擇一選擇,申請延期最長一年;或分期最多36個月(期)。

其中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2至3期。稅捐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一~三個月或分2至6期。稅捐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一~六個月或分2至12期。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一~12個月或分2至24期。稅捐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一~12個月或分2至36期。

新北市提醒,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民衆可於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