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霸凌下屬輕生? 檢:北分署處高壓不友善工作環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控職場霸凌害部屬輕生部分,上週因難證因果關係獲新北地檢署不起訴,但檢方查出,謝的「領導方式使北分署人員處於高壓不友善之工作環境」,並使負責北分署資訊及資安業務的死者吳姓公務員「承受極大工作負擔與壓力」,是檢察官認證的慣老闆。
當初新北檢針對謝宜容分兩案調查,分別是吳姓公務員輕生是否與職場霸凌行爲有關,以及謝宜容任職北分署時經手的採購案是否涉及貪瀆等不法。前者涉及過失致死部分,因無法證明其因果關係,獲檢方處分不起訴。
多位任職於北分署的證人證詞均供稱,謝宜容常在交辦公事時,說話大聲、情緒不穩定,並以貶低他人的詞彙責備,還會給予同仁非常大的時限壓力;即使是假日仍會要求同仁即時回覆訊息,若未即時迴應或達到工作標準,便需面對謾罵及責難。
另外,謝宜容交辦公務時,常過度注意細節,交辦或指示事項也不明確,常以意象、情緒及感覺表達,讓北分署同仁無所適從。
但檢察官指出,去年12月11日的「勞動部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分署113年職場霸凌事件重啓行政調查報告」雖認死者輕生與「工作遭遇」有關,但從事刑事偵查的檢察機關所適用的嚴格證據法則,與行政調查適用證據法則不同,刑法的結果犯以「一定結果之發生」爲必要,其結果與行爲間若無因果關係,行爲人自然不需負擔刑事責任。
檢方調查,死者於加班期間在辦公室上吊自殺,與工作中遭遇職業災害或過勞引發之身體不堪負荷的直接引起死亡有所差異,因此需要判斷謝宜容有不當領導、對待的行爲,足以讓一般人身處相同工作環境,都會發生同一自殺死亡的結果。
但謝宜容身爲首長,難以透過勞發署、北分署的正是申訴及陳情管道,或死者的單位、業務督導主管,意識到其不當行爲將引起死者輕生的想法,而死者也不曾顯示類似想法,使謝宜容意識到應改善其不當領導方式,並適當減輕死者工作負擔,難認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過失致死部分罪證不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被控職場霸凌害部屬輕生獲檢方不起訴,但檢方認證謝的「領導方式使北分署人員處於高壓不友善之工作環境」,並使負責北分署資訊及資安業務的死者吳姓公務員「承受極大工作負擔與壓力」。記者黃義書/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