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共治 凝聚合力 構建反走私“全鏈條”綜合治理體系

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稱《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訂出臺《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解決新形勢下我省反走私工作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將爲我省反走私領域以高水平安全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條例》共六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預防、查緝、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既注重體現廣東特色,又着力增強可操作性。

壓實各方責任 職責分工更加清晰

《條例》適應反走私形勢發展變化,結合我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實際,完善了反走私綜合治理的職責分工,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

一是明晰政府職責。第三條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反走私綜合治理機制、反走私防控體系、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的職責,同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職責。第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關省級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反走私綜合治理交流合作,實現區域間反走私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第七條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

二是明確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的職責。第四條結合實際,突出綜合治理作用,對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進行更加系統的梳理和明確。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執法部門開展聯合行動或者專項行動。

三是釐清部門職責。第五條結合機構改革部門職責調整情況,強調了海關、海警機構、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反走私職責,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菸草專賣等部門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違法行爲的查處職責,並對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作了概括性規定。

總結吸收經驗 制度措施更加完善

《條例》全面總結和廣泛吸收我省及各地近年反走私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反走私預防職責和查緝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爲引導羣衆支持、配合、積極參與反走私綜合治理,第八條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普及反走私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走私貨物、物品鑑別等知識,增強公衆反走私意識。

二是突出源頭預防。爲從源頭預防走私行爲,建立全方位治理制度,第九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走私風險預防、排查、評估和整改,並就走私易發部位防控、重點單位監管、進出口產品追溯、重點人羣宣傳、信息化手段運用等作出了系統規定。

三是強化查緝措施。爲將我省行之有效的查緝機制進行固化,進一步增強查緝實效,第十五條確立了聯勤查緝指令的效力;第十六條明確了日常查緝重點,強調了運用反走私技術平臺等技術手段加強對可疑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分析;第十七條對走私相對集中貨物、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以及走私重點渠道、場所等重點查緝對象進行了規定;第十九條明確了查緝措施。

四是完善移送機制。爲解決反走私工作實踐中管轄權爭議難題,第十八條要求海關、海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工作機制,並對案件移送與異議協調處理作了規定。

迴應實踐需要 解決難題更加有效

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查處,“水客”及關聯行爲查處以及交通運輸工具規制問題,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對此,《條例》總結提煉我省多年實踐經驗,作了專門規定。

一是完善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查處制度。針對走私貨物、物品以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形式流入市場,對收購、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各環節以及提供各類便利行爲查處難的現實問題,第五條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菸草專賣主管部門查處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職責;第十條對禁止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作了規定;第十一條對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制止和報告義務作了規定;第十二條對提供交通運輸工具修造等服務、提供資金和單證等便利進行規制;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明確“水客”及關聯行爲治理措施。針對逃避海關監管,以牟利爲目的實施倒賣行爲,第十四條設置專門條款予以明確禁止,並對與之關聯的收購、銷售、代購、攜帶、運輸、寄遞、儲存等行爲進行規制;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加強監測、信息通報、依法實施出入境限制等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強化交通運輸工具規制。針對“三無”船舶監管難題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新運輸方式的出現,第十三條明確了相關規制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查緝“三無”船舶及使用“三無”船舶參與走私等行爲,並對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活動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

規範執法行爲 權益保障更加有力

爲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爲進行了規範,進一步明確了涉案財物的查處程序和要求。

一是規範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查處程序。第十條進一步完善原《條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查處的程序規定,增加了執法部門執法的限制性條件和主動調查的要求。

二是規範當事人不明的涉案財物處理程序。第二十條明確了當事人不明的涉案財物的協查公告和認領公告相關要求,將處理主體由原《條例》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調整爲執法部門,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三是規範先行處理程序。對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第二十二條首先明確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處理,同時針對實踐中特殊涉案貨物、物品處置週期長、難度大、保管費用高的難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先行處置的種類和程序要求。

四是完善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了沒收、收繳或者先行處理的涉案財物的具體處理方式;第二十五條規定涉案財物的處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落實視頻監控等記錄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禁止侵佔、挪用、調換、私分涉案財物的行爲,並強調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相關涉案財物處理的監督管理。

堅持過罰相當 法律責任更加嚴密

爲使法律責任更加合法、合理,《條例》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及提供便利的法律責任,以貨值或者違法所得爲處罰基準進行完善;第二十八條取消了原《條例》中對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停業整頓的處罰,參照國家相關立法降低逾期不改正的處罰額度,增加情節嚴重的處罰額度;第三十一條對失信懲戒作了概括性規定,要求有關部門對有走私或者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此外,第三十條還對承擔反走私綜合治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責任約束。

(來源:廣東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