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越說法丨電池進樓引火災,鄰居損失誰來賠?
樓下租戶電池進戶引發火災,
致使樓上業主住宅遭受無妄之災,
痛心之餘
財產損失應向誰來追償?
本期小越說法,
讓我們以案釋法,聽聽法官怎麼說
基本案情
張姨是某小區301房的所有權人,小王是樓下101房的承租人,並將房屋用於廢舊電池回收活動。2023年底,小王放置在101房陽臺的鋰電池失火引發火災,波及整棟樓,致使張姨的301房外牆及屋內物品均被嚴重燒燬。根據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在101房陽臺區域,起火原因是鋰電池熱失控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
事故發生後,張姨要求小王對被毀損的房屋進行修復,協商無果後向廣州越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向其賠償房屋維修損失及空調損失費用等合共27000餘元。
小王缺席審理,沒有進行答辯。
判決結果
廣州越秀法院經審理,判決小王向張姨賠償房屋維修費、空調損失費等費用合共27000餘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經辦法官樑志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王因自身過錯,造成承租使用的房屋發生火災,導致原告的房屋受損,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電動車電池入戶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居民應自覺遵守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杜絕電池入戶行爲,謹防對個人及他人財物造成損害。若因自身過錯導致電池在室內自燃、爆炸,造成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不僅需根據民法典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更有甚者,可能觸犯“失火罪”等罪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負有房屋安全保障義務,應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即向承租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並盡到消防安全的提醒義務。同時,物業服務人如果發現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也有采取合理措施制止的義務,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小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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