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丨微信上找陌生人買茶被騙200餘萬元;租客樓道內給電瓶車充電引火災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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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玉祥一審被控受賄3000萬餘元
2月18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玉祥受賄一案。
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陳玉祥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中心主任,河北省紀委副廳級紀檢員,河北省監察廳副廳級監察專員,邢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石家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河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00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陳玉祥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玉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玉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羣衆四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今日新動態
1. 軍用光纜都敢剪?最高法嚴打破壞軍事設施犯罪
軍事設施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軍隊履行使命的依託,是國家戰略能力和軍事行動的重要支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頒佈35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5個軍事設施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一是深化民事、行政司法職能,切實維護部隊對軍事設施的合法權益。案例1中,某軍分區訓練場地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僅屬於部隊資產,更是軍事設施,任何人不得侵佔。該案中人民法院貫通案件審判和執行,及時裁判並兌現生效判決確定的權益,依法制止對訓練場地的侵權行爲。
案例3中,新建的軍事哨所需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因缺少部分原始檔案及建設資料,登記辦證環節受阻。人民法院立足於行政糾紛實質化解,實地走訪查清事實,協調相關單位共同溝通並進行法理研判,妥當高效促成哨所權屬登記問題解決。
二是強化刑事司法職能,堅決打擊損毀軍事設施的犯罪。軍事設施安全關乎國家軍事能力和國防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損毀軍用光纜等軍事設施的犯罪時有發生,危及軍事安全,影響部隊執行軍事任務,應依法予以懲處。案例4中,徐某某作爲專業巡線員,知曉光纜安全的重要性。其在明知是軍用光纜的情況下,貪圖私利剪斷軍用光纜,造成部隊通信中斷,不僅造成部隊資產損失,更對國防安全造成威脅。人民法院運用刑事司法手段予以懲處,以儆效尤,有效維護國防安全。
三是統籌辦案與促推,努力確保軍事設施的及時利用和效能發揮。在軍事設施司法保護案件辦理中,人民法院爲更充分、徹底地解決問題,積極發揮軍地會商機制等作用,對症下藥、因案施策,提升軍事設施保護力度。案例2中,人民法院堅持糾紛源頭化解,延伸審判職能作用,組織協調軍地部門協商,促成整改方案落地落實,影響軍用機場安全的問題全部整改到位,並協同當地政府修改完善相關政策文件,實現“審理一案、化解一片”的綜合效應。
案例5中,針對部隊緊急駐訓需求,人民法院依法爲部隊駐訓提供便利,統籌支持部隊軍事行動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解決部隊駐訓難題,確保部隊入駐被查封廠區正常駐訓。
2.租客樓道內給電瓶車充電引火災,損失怎麼賠?法院這樣判
在明知不安全的情況下還將電瓶車違規帶入樓道充電,起火後不僅房屋受損,還威脅到了周圍鄰居的居住安全,起火責任由誰承擔?損失應如何認定?今天,記者從寶山法院瞭解到,在近期該院審結的一起案例中,主審法官認爲,電瓶車車主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應按照規定賠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崔先生是上海某房屋的承租人。2023年,崔先生將房屋轉租給邱先生居住,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2024年某日,邱先生下班回家後,爲貪圖方便將電瓶車停放在家門口的樓道內,用拖線板搭上充電線給電瓶車蓄電池充電。大約1小時之後,門外樓道便傳出異響,正在充電的電瓶車燃燒了起來,好在消防人員及時到達將火撲滅。
火災發生後,房屋的進戶門窗、牆壁、房屋頂部、洗手間被嚴重燒損,崔先生爲房屋清潔、簡易裝修支付了一筆費用,並就後續的整屋裝修向裝修公司詢價。此外,火災還導致周邊鄰居無法正常居住,崔先生爲此還墊付了酒店住宿費用。後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崔先生將邱先生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於邱先生實際搬離之日解除,並要求邱先生賠償裝修費、酒店住宿費、房屋裝修期間的佔用費、違約金、邱先生尚欠的房屋租金等費用。
庭審中,邱先生表示對崔先生提出的賠償數額不認可。爲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法傳喚房東裴先生作爲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裴先生稱,房屋除了火燒損失外,因消防用高壓水槍滅火,造成吊頂、門窗、地板的衝擊和水漬損失,後續還有近1萬元的必要支出,均由承租人崔先生承擔。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起火原因是邱先生正在充電的電瓶車蓄電池熱失控電氣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並擴大成災。在派出所民警與邱先生的詢問筆錄中,邱先生也表示自己知道電瓶車停放在樓道內是不符合規定的,物業也告知過電瓶車不能放在樓道內且將相關告知書張貼在小區樓道內,但是邱先生爲貪圖方便,仍然抱着僥倖心理將電瓶車違規停放在樓道內充電,在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針對崔先生主張的各項損失賠償與違約金,法院認爲,房屋裝修費用,屬於後續房屋修復的必要支出,有一定的合理性。爲鄰居墊付的酒店住宿費,是崔先生因邱先生的違約行爲而遭受的額外損失,且崔先生提供了相關費用憑證加以佐證,亦有合理性。房屋裝修期間的佔用費,房屋在火災後需要重新裝修,裝修期間的佔用確實導致了崔先生的租金收益減少,且該損失與邱先生的違約行爲有關,因此該主張也屬合理。對於違約金,在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明確的約定,因此法院會根據合同的條款、違約行爲的嚴重程度、雙方的實際損失等因素綜合判斷違約金的合理金額。
綜上所述,寶山法院結合崔先生提交的各項證據、雙方合同履行的情況、火災後必要的修復費用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酌定相應賠償金及違約金,依法判決雙方合同於邱先生實際搬離之日解除、邱先生應向崔先生支付欠付的房租,並支付違約賠償金2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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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碰到過在微信上賣茶的陌生人嗎?有人被騙了200餘萬元
近日,楊浦區法院宣判了一起以茶葉經銷爲名的網絡詐騙案,主犯左某等10餘人通過虛構“知名茶葉廠老闆”人設,誘騙受害者繳納高額加盟費,涉案金額高達200餘萬元,左某等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1年10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2023年初,李女士通過社交軟件結識了一位自稱“茗哥”的男子。對方自稱是某茶葉廠的老闆,不僅事業有成,還對李女士噓寒問暖,迅速贏得了她的信任。不久後,“茗哥”邀請李女士加入一個羣聊,羣內不僅有“合作伙伴”,還有所謂的“專家學者”,氣氛熱烈。“茗哥”不時在羣內分享自己的成功經歷,並聲稱自己的茶葉廠正在擴招經銷商,投資即可穩賺不賠。
在“茗哥”的誘導下,李女士湊足5萬元,獲得了“獨家經銷”名額。然而,當她收到茶葉後,發現實際品質與宣傳嚴重不符。更令她震驚的是,“茗哥”承諾的協助開店、穩定貨源等服務均未兌現,她很快被踢出羣聊,對方也失聯了。
意識到被騙的李女士隨即報警。經公安機關偵查,所謂的“茗哥”實爲詐騙團伙精心打造的人設。2023年2月起,以左某、韋某爲首的犯罪團伙與某茶葉廠簽署加盟協議,獲取了該廠的證件和材料。隨後,他們招聘了一名男子,將其包裝成“茗哥”,以給茶葉廠拍攝宣傳片爲由,讓其出鏡,製作了大量視頻和圖片素材用於後續的詐騙活動。
在左某的指揮下,團隊成員將各自負責的微信號都包裝成“茗哥”,從短視頻和K歌平臺搭識並添加被害者,多名被害者都像李女士一樣被拉進羣聊,然後他們以一系列極具誘惑性、煽動性的話術獲得被害者信任後,以帶被害者投資賺錢爲由,誘騙他們繳納會費。每輪均能引誘數十名被害者上當受騙,一輪得手後,團伙成員便會清理賬號,重複操作開啓新一輪的詐騙行爲。經查,該犯罪團伙共騙取錢款200餘萬元,受害者遍佈全國多地。
因本案涉及人數較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頗爲複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商請檢察機關依法介入。楊浦區檢察院通過提前介入案件,從團隊成員分工、犯罪金額認定、電子數據提取等方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重點圍繞犯罪數額、主觀明知、犯罪參與時間、違法所得等方面進行梳理。通過對左某等人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及同案犯供述進行梳理、分析,檢察官還原了左某、韋某等人謀劃犯罪的具體過程,明確了蘇某、熊某等人蔘與犯罪的時間。
“使用’茗哥’人設、炒羣烘托氣氛都是從別人那裡學來的營銷手段,我就是賣茶葉的”“我不覺得自己的行爲是詐騙”……針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狡辯,檢察官從海量電子數據中梳理出證明其主觀明知的微信聊天記錄,結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對其等進行釋法說理,促成他們最終認罪認罰。
2.“大衣哥”朱之文起訴網暴者一案擇期宣判,被告當庭道歉
2月18日,“大衣哥”朱之文訴網暴者侮辱、誹謗案開庭。庭審結束後,朱之文的代理律師楊安明告訴海報新聞記者,該案將擇期宣判。
“被告是自己出庭的,並沒有找律師,在現場多次道歉,想要進行調解,現在已經被取保候審。”朱之文告訴記者,他在庭審現場得知對方發佈的多個視頻來自六七個羣聊,“但是羣主是誰,管理員是誰,她始終逃避這個問題。”
朱之文說,自己還是原來的訴求,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而對於賠償方面,朱之文表示將對由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進行追責,“如果不是她造謠,我哪用花費這麼多時間精力,也不用浪費這麼多錢。”
此前,朱之文向海報新聞記者透露,被告從2020年4月就開始陸續發佈相關視頻對朱之文進行侮辱誹謗,他們公證了290條左右涉案視頻,其中29條左右播放量超過5000次。
這不是朱之文第一次起訴網暴者,此前已有三次,其中一次對方被判刑四年。
編輯 | 丁逸峰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