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導護風險高 欠合理保障

教師執行校園導護工作風險高,長期面臨安全風險、權責不明、人力短缺、高齡化等問題。(本報資料照片)

教師執行校園導護工作風險高,長期面臨安全風險、權責不明、人力短缺、高齡化等問題。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現行法規並未規定教師是否需要擔任交通導護工作,若要維持,建議立法明定教師權利與義務以及配套措施,至少應給予合理待遇、足額保險、法律保障及適當訓練;同時研議全國一致性導護教育訓練及督導考覈機制,保障教師擔任導護權益。

教育部統計,全臺共有3638所國中小的上下學導護工作,長期面臨安全風險、權責不明、人力短缺、高齡化等問題。導護專業訓練不足恐提高潛在風險,導護工作跟其他類別的學校志工比較性質,更需要定期接受相關專業訓練,才能降低值勤導護工作時的潛在風險。

立院法制局指出,從《教師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交通導護並未直接明列爲教師工作,但也沒有明確規定教師不需擔任學校交通導護工作。檢視現行全國各縣市學校導護標準不一,甚至各校輪值方式、導護工作內容、出勤時數、是否有訓練也完全不同,讓教師除了教學業務繁忙,還需騰出更多時間,應付交通事故及法律風險皆高的導護工作。

立院法制局建議,學校教師導護制度若要維持,至少應給予合理待遇、足額保險、法律保障及適當訓練,建議主管機關針對教師擔任導護角色予以釐清,並立法明定教師權利與義務及配套措施,保障教師擔任導護權益,維護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立院法制局也說,研議明定全國一致性導護教育訓練規定及相關督導考覈機制,以落實導護工作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