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將不再要求企業追加貸款增信手段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衆所周知,小微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穩定就業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撐。近年來,小微企業融資取得了量增、面擴、價降的積極成效。但當前小微企業融資仍然面臨一些困難。
此種情況未來或將迎來根本性轉變。5月21日,金融監管總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若干措施》(下稱《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從增加融資供給、降低綜合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提高支持精準性、落實監管政策、強化風險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做好組織實施等8個方面,提出23項工作措施。據記者統計,有18項工作措施由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其中就包括“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根據要求,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將牽頭負責指導銀行進一步優化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定價管理,清理違規收費,嚴格落實“七不準”規定,規範與第三方合作等。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若干措施》明確,指導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技術,科學合理確定風險緩釋措施,在現有措施可有效覆蓋風險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再要求企業追加增信手段,避免推高綜合融資成本。
通常情況下,對於小微企業或民營企業貸款,商業銀行要求提供或追加資產類增信(例如,不動產抵押或應收賬款質押)、第三方擔保(例如,個人連帶擔保)等較爲常見。特別是後者,近年來,銀行在小微企業或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家人的個人連帶擔保等貸款增信手段的使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爭議。
例如,2024年4月,一位來自山東濟南的網民“寧先生”在中國政府網上的留言,引起全國的關注。在留言中,他建議,民營企業家子女如果未參與企業經營、沒有在企業獲益,銀行放貸時不能要求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反之企業家子女就需要承擔責任。
經調研瞭解,金融監管總局彼時回覆他:從銀行信貸管理角度看,建議具有一定的客觀合理性,但相關問題的解決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包括大力提升社會整體誠信水平、民營企業切實加強公司治理和規範財務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改進信貸和風控技術等。
隨後,在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企業貸款除法人和配偶擔保外,應減少其他親屬擔保環節的建議”答覆中,金融監管總局再度迴應。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現行監管制度並無針對企業貸款需法定代表人親屬進行擔保的相關規定。實踐中,商業銀行根據法律法規,結合貸款項目情況、借款人信用狀況等,審慎判斷貸款是否需要擔保並確定擔保形式。
當前,隨着銀行“現有措施可有效覆蓋風險”這一限定性前提條件的出現,以及《若干措施》旗幟鮮明的“降低小微企業貸款附加費用”態度,圍繞銀行追加小微企業或民營企業貸款增信手段的爭議,有望逐漸消失。
根據《若干措施》要求,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等部門將按照工作分工,抓緊制定出臺政策細則,發揮政策合力,協同解決好小微企業融資難題。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