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集中宣判兩起電詐案

(記者 李濤 通訊員 劉璐)日前,湘鄉市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兩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犯罪案件的判決結果,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並處罰金。

2024年,被告人金某某在微信上認識上線“蝶戀花”(待查),對方讓其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並協助從銀行取款後存入指定賬戶,可以獲得147萬款項。

2025年4月5日、4月12日,金某某在明知上線轉移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卡給對方,並通過謊稱向親戚朋友還錢的方式從銀行取款,同時通過賬戶轉存方式協助轉移非法資金,從中非法獲利1000元。

經查,金某某使用的上述銀行卡在2025年4月5日、4月12日單邊進賬流水共計5.1萬元,其中2.8萬元爲上游電信詐騙被害人曹某某轉入的被詐騙資金。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幫助轉移犯罪資金,其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金某某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2024年5月底至7月1日,被告人肖某某夥同彭某(已判刑),在明知是爲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等團伙提供幫助撥打詐騙電話實施詐騙的情況下,仍大肆收購、借取電話卡,在湘鄉市、婁底雙峰縣、岳陽市以及江西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使用自己本人或收購來的電話卡,以一臺手機登錄聊天軟件,另一臺手機架設撥號設備詐騙電話,共非法獲利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肖某某行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本次集中宣判是湘鄉市人民法院開展“反詐專項行動”集中宣判的活動之一。法官提醒,出借、出租、出售、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等“兩卡”行爲,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於實施電信詐騙、開設網絡賭場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切勿爲蠅頭小利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