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設同性伴侶登記制 要求「已在海外註冊」等6條件

香港擬透過立法方式,設立同性伴侶登記機制。路透資料照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政府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設立同性伴侶登記機制,申請人須符合6項所有條件纔可登記,包括雙方或一方爲香港居民、已在海外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等。文件提及,同性伴侶可享有或繼續享有涉及其同性伴侶醫療、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的權利。

法新社指,香港終審法院法官於2023年9月一致裁定婚姻僅限於異性伴侶,但同一裁決也要求政府在「2年內」建立1個承認同性伴侶合法權利的「替代框架」。這項裁決來自於前民陣召集人岑子傑,於2023年就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提終極上訴。

立法建議中並未提及任何新增的福利或權利,只表明「因應過往有關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法院所作出的裁決,政府會繼續按相關判決的結果執行相關判決」,亦強調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港媒「香港01」報導,根據該文件,政府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讓同性伴侶可在新設立的登記機制下申請進行登記,使其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

同性伴侶在提出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雙方的性別相同;雙方均已足18歲;雙方或一方爲香港居民;雙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據當地的法律,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雙方各自沒有任何有效的與第三方註冊的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雙方的關係必須在親等限制關係以外。

同時,政府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讓符合所有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士提交申請表格,並經預約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登記官信納並確認有關申請符合所有登記條件,會向申請人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書,申請人可藉此證書在法律上證明其爲該證書上所載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證據。

另外,登記官如其後發現已登記的同性伴侶,在登記時其實並不符合登記條件,則有權宣佈該登記作廢。另外,若外地註冊的同性關係已被解除,登記官亦有權撤銷該關係的相關登記。

岑子傑接受「香港01」採訪時表示,文件中建議的框架內容,以「超出想像」的低程度地去闡述同性伴侶的核心權利,要先在海外註冊,未必符合法庭判決須使同性伴侶「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的要求;法庭判決亦表明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要先海外註冊再回港登記是自相矛盾,部份地區離婚手續亦相當麻煩。

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表示,對「替代框架」感到失望,部份同性伴侶或因經濟壓力而未有海外登記,他擔心替代框架會對其造成不公,甚至衍生更多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