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反洗錢大考:特殊產品成洗錢暗箱,新法下如何闖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北京報道

2025年1月1日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正式施行,對包括保險機構在內的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規範,這標誌着保險反洗錢監管進入了全面升級的新階段。

近年來,儘管保險洗錢並非洗錢活動的主流方式,但一些特殊保險產品,如地下保單、長期壽險、外匯保單等,卻成爲了洗錢分子眼中的“暗箱”。這些特殊產品或涉及高額的資金交易,或操作過程相對隱蔽,爲洗錢行爲提供了可乘之機。

在保險機構中,壽險機構面臨的反洗錢挑戰尤爲突出。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4年,共有4家壽險機構、8名責任人因反洗錢義務履行不到位被處罰,主要違規事由集中在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當中,這爲險企敲響了警鐘。

受訪專家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任何涉及資金交易的金融業務都可能成爲洗錢的渠道,保險業亦不例外。那些被洗錢分子利用保險產品,往往伴隨着複雜的操作流程和特定的法律環境,這無疑爲反洗錢工作增添了不小的難度。同時,由於監管政策要求保險機構提供便捷的退保服務,也爲洗錢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

受訪專家均表示,新法施行之下,保險機構在反洗錢工作如何做到“有效履職”,如何切實落實新法中的“風險爲本”原則,積極應對層出不窮的洗錢風險和日益嚴格的監管趨勢,將成爲險企面臨的新的挑戰。

保險洗錢行爲是指以商業保險這一金融服務爲載體,利用保險市場及保險中介市場的途徑渠道,將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投保、理賠、變更、退保等方式來掩飾、隱瞞其來源或性質的違法行爲。

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寧威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由於洗錢行爲往往依附於資金往來業務,任何涉及資金交易的金融業務都可能成爲洗錢的渠道,保險業亦不例外。

那麼,究竟哪些特殊的保險產品正悄然淪爲洗錢暗箱?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浩文表示:“被用於洗錢的保險產品通常涉及複雜的操作和特定的法律環境。”他提到,當保險產品,尤其是高儲蓄產品,存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分離情形時,這種保險產品因其高度的隱蔽性,更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此外,監管難度大的地下保單,以及涉及跨境交易的外匯保單,同樣爲洗錢行爲提供了可乘之機。

根據本報記者統計,2024年因反洗錢問題受到處罰的保險機構,均爲壽險公司。寧威表示:“從行業特點來看,人身保險其往往具有現金價值高、資金交易量大等特徵,加之金融監管要求保險機構提供便捷的退保等服務,以提升客戶體驗並確保資金保值增值,這些特點在提升服務效率的同時,也爲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從處罰具體事由上來看,“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和“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是處罰的主要緣由。

商浩文對此表示,這也反映出了險企內部的風險漏洞,部分保險機構存在監管不嚴、業務員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從業人員爲了追求短期快速簽單或達成業績目標,不惜違規從事保險業務,這無疑也加大了反洗錢工作的難度。

近年來頻發的保險洗錢案件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保險機構存在的反洗錢監管疏漏。

2025年1月1日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正式生效,要求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工作。”同時,新反洗錢法大幅提升了罰款上限。例如,對於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一般違法行爲,最高罰款可達500萬元,而如果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則最高可能被處以涉及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於洗錢違法行爲責任人員的最高處罰金額也被提高到100萬元。

新法施行之下,保險機構的反洗錢工作迎來了新的履職要求。

商浩文指出,面對新的法規要求,保險機構應以“有效履職”爲核心,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在客戶盡職調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同時,依據“風險爲本”的原則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並採取與洗錢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管控措施。保險機構也應加強全體員工的反洗錢培訓,提高全員的合規意識和操作水平,避免管控失當,嚴防侵犯客戶合法權益。

寧威則從實務角度指出了當前反洗錢工作開展的難點。他表示“‘風險爲本’是新反洗錢法的一個高頻關鍵詞。這一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在於精準識別和防控高風險業務與客戶。然而,目前保險機構對洗錢風險的認知仍不夠清晰,反洗錢工作的資源投入也相對不足。”

他進一步說道:“這主要是由於洗錢監測需要強大的技術支持、數據整合及信息分析能力,而現階段金融機構(乃至所有經營機構)所具有的權限,與其所需承擔的反洗錢責任並不匹配。換言之,很多機構缺乏有效的監測和偵查手段,難以對洗錢風險進行精準識別和處置。這一問題不僅困擾着保險業,也困擾着其他金融及非金融行業。”

儘管新反洗錢法在制度層面提供了操作依據,但寧威認爲,其具體落地效果還需關注後續出臺的實施細則與具體規定。他建議,保險機構可從以下三方面着手加強反洗錢工作:

一是,強化產品洗錢風險評估,從源頭上加強風險控制。針對不同產品類別進行洗錢風險評估,識別高風險產品,並採取相應的風控措施。

二是,提高高風險客戶的盡職調查質效。在承保、保全、理賠等各個業務環節,保險機構應加強對大額購買高風險產品的客戶進行盡職調查,特別關注累計繳納保費金額較高的客戶,並持續進行風險評估。他表示,“由於這項工作僅依靠人工難度較大,保險機構可依託業務系統和大數據平臺,以提高盡職調查的智能化和精準度,儘管前期投入較大,但這一舉措對長遠發展至關重要。”

三是,加強可疑交易監測和報告。保險機構應提升可疑交易監測能力,並將其與客戶盡職調查結合,重點關注高風險客戶在大額、頻繁投保,加減保、退保、保單貸款等方面的異常行爲,建立完善的監測機制,確保及時發現並上報可疑交易,以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

(本報記者林漢垚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