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不結婚就炒魷魚?這樣的“內部規定”太離譜
來論
近日,網傳山東某企業要求單身員工(25到58歲,含離異)在今年前三個季度內完成結婚成家任務,否則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2月13日,記者就此事致電山東省舜天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迴應稱,這是公司內部事情,是公司高層做的決定,屬於私人企業的內部事務。目前,涉事企業已被當地人社部門下達了責令改正書,撤銷並廢止了相關的規定。
涉事公司工作人員輕描淡寫將其定性爲“內部事務”,一副旁人無權干涉的傲慢做派,無疑折射出了一種觀念的錯位,即把員工當成企業的附庸,必須事事聽從。如若不從,那就掃地出門。當然,在具體行事的時候,他們會扯虎皮當大旗,打着“爲你好”的旗號,將其越界行爲合理化。
只是,任其玩得再怎麼花裡胡哨,終究不能掩蓋違法本質。
首先,涉事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定原則。按照民法典的解釋,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以及不結婚的自由。結不結婚,個人有完全的自主權,旁人無權干涉,更別說脅迫了。其次,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者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重大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以及經證實不勝任工作崗位等情形,公司才能解除合同。不錯,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公司也能解聘,但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就此而言,強制結婚令顯然站不住腳。
頗爲可惜的是,在企業經營中將管理權凌駕於法律與權利之上的做法屢見不鮮。幾乎在結婚強制令事件曝出的同時,佛山一公司出臺的“如廁管理規定”也衝上了熱搜,其手法如出一轍,聲稱依據《黃帝內經》醫術,出於員工身體健康考慮,並提高工作效率,對如廁時間作出了相關規定:8點前、12點至13點半等時間允許如廁,8點至8點半、11點半至12點等時間則嚴禁上廁所,違反者將被罰款100元。
如此做法顯然會危害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顯而易見,以《黃帝內經》來規定員工如廁時間,完全忽略了員工身體的個體差異,這是管理層拍腦袋作出的荒唐決策。
兩起案例可謂大同小異:如果說限期結婚令是企業管理入侵了員工的個人生活,如廁規定則是把人當成機器,力圖以更細的顆粒度去把控員工時間,卻在實質上侵犯了職工的人權。共同點則是打着“爲你好”的幌子實施爹味管教,並以此合理化越界行爲。對此,大衆自然需要旗幟鮮明予以反對和制止。
總而言之,企業管理應該遵守應有的邊界,法律法規是紅線,員工權益是底線,不能把它當成一個啥都能裝的萬能筐。上管婚姻大事,下管人體排泄,接下來是不是要管天管地了?
□胡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