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鄰居2犬隻太吵睡不著下藥毒死 他被判3月並罰25萬元

陳姓男子不滿鄰居飼養2只犬隻吠叫而影響睡眠,去年3月27日將摻有農藥託福鬆的食物裝在塑膠袋內,投放在鄰戶附近,引誘犬隻叼走後食用,相繼毒發死亡,經飼主向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報案後查獲,陳坦承犯行,法官認他犯動保法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3月併科罰金25萬元。

黃姓飼主提出黃色及黑色犬隻的生活照及晶片登記,顯示2只犬隻均掛有項圈,顯見是有人飼養家犬而非流浪犬。他說,犬隻白天會在院子內活動,他也會騎機車帶牠們去附近散步,陳住在附近鄰居,不可能不知情。

陳於偵訊時表示,他工作的時候跟別人拿一些殺老鼠的藥,他就把它混在食物內拿去喂狗,希望狗不要這麼吵了,因爲他知道牠們吃了就會死掉,就不會吵了。

臺南地院認爲,陳明知並有意採取將農藥摻在食物內的方式,毒殺2犬隻,主觀上具有任意宰殺動物及毀損他人物品直接故意,而非不確定故意。同時,有監視錄影畫面、採樣毒餌及犬隻胃內容物及農業藥物試驗所檢驗報告等,事證明確。

臺南地院審酌,陳以摻有農藥食物毒殺2只犬隻,未能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增加社會暴戾風氣,破壞法律秩序,並造成飼主受有財產損害,所爲實不足取,惟念陳無前科,案發後於偵查中終能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飼主所受損害,惟因飼主無和解意願,以致雙方未能達成和解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動物保護法中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3月,併科罰金25萬元,可上訴。

臺南地院審酌,陳男以摻有農藥食物毒殺2只犬隻,未能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認他犯動物保護法中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3月,併科罰金25萬元,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