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紀委處分批准權限核心要點解讀

在案件辦理中,準確理解和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相關規定中關於處分批准權限的條款至關重要。本文結合《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准權限和程序規定》及實踐,對縣紀委自辦、報批案件中四類重點對象的處分批准權限進行系統梳理。

1縣管幹部的處分批准權限和程序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務任免是否經縣委討論決定,縣管幹部分爲兩類,對應不同審批程序:

第一類:縣委討論決定任免的幹部

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由縣紀委常委會批准,報縣委備案。

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後,報縣委常委會批准。

常見範圍:縣直機關縣管鄉科級幹部(如縣委統戰部副部長)、縣屬企事業單位相當於鄉科級的幹部(如縣投資集團總經理)、鄉鎮(街道)領導班子成員等。

第二類:未經縣委討論決定任免的幹部

所有黨紀處分均由縣紀委常委會批准,報縣委備案。

常見範圍:縣管鄉科級以下幹部(不含),如縣公安局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縣財政局黨組成員/組織人事科科長等。

實踐注意:

1.不同地區對“縣委直接管理”和“縣委委託組織部管理”幹部的界定可能不同。

2.個案中應通過查閱提名任職文件、與縣委組織部溝通等方式明確幹部管理類別。

2縣委委員、候補委員的處分批准權和程序

作爲黨代會選舉產生的“關鍵少數”,對其處分體現更高層級審批和監督:1.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

經縣紀委常委會、縣委常委會研究,報市紀委常委會批准,並由市紀委報市委備案。

2.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

縣委全會閉會期間:經縣紀委常委會、縣委常委會研究,提請市紀委常委會審議後報市委常委會批准,處分決定需在下一次縣委全會上追認。

縣委全會會議期間:經縣紀委常委會、縣委全會研究,提請市紀委常委會審議後報市委常委會批准。

3.嚴重觸犯刑律被開除黨籍

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報縣委常委會批准。

實踐重點:

1. “就高不就低”原則:同時擔任多個職務,按最高職務對應的權限報市紀委審批。比如,某黨員幹部同時擔任縣委委員、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等3個職務,由於其擔任的副縣長職務爲市委管理的職務,則應當由市紀委按照副縣長職務對應的處分批准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而不是由縣紀委按照縣委委員職務履行處分報批程序。

2.“嚴重觸犯刑法”的界定:僅指已被法院判處刑罰的情形;若僅涉嫌犯罪未判刑,仍需按第2類情形報批。

3.黨員權利中止:被依法留置或逮捕的,應及時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縣紀委常委、縣監委委員的處分批准權限和程序

給予縣紀委常委、縣監委委員黨紀處分(無論輕重),均由市紀委常委會批准,並由市紀委報市委備案。

實踐注意:

1.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縣紀委常委、縣監委委員均屬於縣管幹部,對縣紀委常委、縣監委委員給予黨紀處分的案件通常作爲報批案件把握。

2.實踐中,許多地方明確由市級紀委提級審查縣級紀委常委、監委委員違紀案件,由市紀委常委會直接批准黨紀處分。此類案件的辦理程序,需結合本地具體規定執行。

4縣紀委委員的處分批准權限和程序

1.黨內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

由縣紀委常委會批准,同時報市紀委和縣委備案。

2.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

縣紀委全會閉會期間:經縣紀委常委會、縣委常委會研究,報市紀委常委會批准,處分決定需在下一次縣紀委全會上追認。縣紀委全會會議期間:經縣紀委全會、縣委常委會研究,報市紀委常委會批准。

3.嚴重觸犯刑律被開除黨籍

縣紀委全會閉會期間: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報縣委常委會批准,處分決定需在下一次縣紀委全會上追認。縣紀委全會會議期間:經縣紀委全會研究,報縣委常委會批准。

來源:764號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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