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指血液為高敏感個資載體 周臺英「人血換學分」難逃法律責任

臺灣師範大學女足教練周臺英(中)被控爲研究計劃,強迫女足隊學生抽血,不僅1天抽3次,還是由無醫師人員資格者採血,威脅不配合就扣學分,輿論譁然。臺北地檢署今已分他字案、朝強制等罪偵辦。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灣師範大學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周臺英被控爲研究計劃,強迫女足隊學生抽血,不僅1天抽3次,還是由無醫師資格者採血,威脅不配合就扣學分,輿論譁然。臺北地檢署今已分他字案辦理,朝強制、侵佔等罪偵辦。

憲法法庭2022年針對「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作出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強制取證程序」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判決理由更直指人體組織內的血液等體液組織,蘊含有人各不同且終身不變之生物資訊,是高敏感個人資訊載體,強制抽血觸及重要個人資訊隱私範圍。當憲法法庭如此嚴格看待對酒駕肇事者抽血一事,法界對於臺師大教師「以人血換學分」一事,認爲更爲荒謬。

律師沈元楷指出,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學生上課卻被迫抽血,顯然是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將「基因」納入個人資料,是否也涉及違反個資法,也有討論空間。

一般民衆聽到此事件,多半聯想學生是否遭老師「恐嚇」,不過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才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一名法官便表示,要求學生抽血,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是否搭得上?恐怕較難成罪,而強制罪不僅刑度較恐嚇危安罪較高,範圍也較寬,亦非告訴乃論之罪。

民事方面,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指出,女學生可提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但必須說明健康、財產受到什麼實質影響;當事人若是因此而心靈受創、精神痛苦,也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臺師大去年12月解除周臺英行政及教練職務,未來不得再帶領運動代表隊,但被認爲懲處過輕。懲戒法院一名法官表示,若周臺英「行爲時」有兼任行政職,即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解釋,教育部若認爲她的行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爲。」可逕行移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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